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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量刑原则的变迁与进路

  
  首先,依法量刑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化。罪刑法定要求罪与刑的关系清晰,条文清楚,意思明确,而对量刑的要求就体现在严格依法适用各种罪状、从轻、减轻、从重等法定情节,严格把握犯罪动机、社会影响等酌定量刑情节,不允许创造或改变量刑的立法规定。

  
  其次,量刑依据必须明确。实体量刑的法律依据是指现行刑法典中的总则与分则的规定,量刑时必须符合一般性根据和制度,同时也必须考量个罪的具体法定刑幅度;除此之外,还包括具备法律效力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单行法规及附属刑法规范。当然各种解释的效力必须结合刑法典及制定机关的认可,一旦不符合现行刑法典规定或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必须坚持以刑法典为唯一评判标准。量刑程序的法律依据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因为量刑本身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必须通过遵循程序来贯彻执行依法量刑原则。

  
  再次,量刑根据的适用法定化。对犯罪进行刑罚裁量的根据应当是各种犯罪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但对于各种情节的适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包括量刑的对象限于有罪之人;准确使用各种刑罚方法;科学处理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差异化规定,严格执行各刑罚裁量的具体条件与制度等。

  
  (四)量刑理念的标准化

  
  法定化只是量刑理念构建的基石,而要实现量刑蕴含的实质正义,不仅要追求量刑原则的合理与量刑适用的法定化,还要关注量刑适用的标准与裁量权的适度,目前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定罪功能支配着多数的司法资源,而量刑功能却很少受到程序的制约和实体的监督。随着量刑失衡现象与社会追求司法公正的需要逐步增加,量刑的标准化也成为刑事司法公正的一大要求。

  
  首先,标准化量刑是实现罪刑相适应、罪刑均衡的最佳路径。

  
  标准化并非是机械地确定各个罪名的罪与刑,而是以一种标准化的思维进行量刑与量刑制度的构建,只有规范量刑的程序与裁量,减少量刑偏差和失衡,既实现量刑的公正性、一致性,又满足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这是现代量刑理念的核心所在。

  
  其次,立法粗疏下法官自由裁量权需要标准化。

  
  虽然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但现实立法的幅度过宽、选择范围过大使法官拥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法官依据自己的社会经验、认知与情感进行个案判断时,难免会出现随意性,现实的法官独立审判制与审委会的监督功能还不足以观测到量刑的局部失衡,因此需要对量刑裁量权作出标准化的规范。

  
  再次,量刑失衡急需量刑程序的独立化与标准化。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和被告人往往将精力集中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上,而对有罪之后的量刑往往仅有律师象征性地提出意见,供法庭参考,但是由于法官审判的重点停留在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定罪信息上,而缺乏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与恶性的信息判断,因此量刑程序亟待独立化,并要求受害人、犯罪人及律师和控方的参与,充分发挥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受害人及犯罪人的量刑辩论权,使量刑的结果更能体现实质正义与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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