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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量刑原则的变迁与进路

  
  3、量刑标准化原则。量刑的标准是法官对犯罪人在刑法规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范围内裁量刑罚所遵循的衡量标准。量刑的标准包括了三个方面:一、刑罚裁量标准化。判断量刑是否公正,可以考察各地法院依据同一规范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是否相应的平衡,从微观上考察审判人员对某一案件的处理是否把握了量刑的最佳适度,而最佳适度就需要加强量化研究,以契合刑事司法实践规范要求。二、量刑情节适用的标准化。我国的刑法极少规定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是根据具体案件的量刑情节,决定具体犯罪人的宣告刑,量刑情节主要考虑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和酌定情节,主要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要实现量刑情节标准化,必须结合刑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制定出相对简易操作的量刑规则与意见。三、量刑方法的标准化。目前一些地方法院已经积累了数学量刑法、电脑量刑法的经验,200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确定了量刑原则、量刑基准和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

  
  透过量刑原则的变迁路径,隐藏在背后的量刑理念也在随之革新,并影响着新的量刑制度发展进程。

  
  二、量刑原则下的理念批判与革新

  
  (一)量刑理念的政策化

  
  建国初期,经济和社会建设百废待兴,法制建设更处于停滞的地步,刑事审判中适用的量刑原则通常是刑事政策,甚至是社会政策。例如,特别案件重于一般案件,现行犯罪重于过去犯罪,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重于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就体现了量刑绝对服从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利益的理念。

  
  首先,量刑要满足国家政策的需要。针对一些典型案件,定罪与量刑不仅是司法机关的义务范围,而且最终的量刑幅度要上报行政部门进行意见审批。这虽然是对法律缺失的特殊时期充分发挥刑罚威慑作用的一种手段,但显然已经违背量刑需要司法机关最终依法决定的基本原则,将量刑沦为国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行政工具,也就无从谈及量刑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其次,量刑重在惩罚实害,在镇反运动中又过度宽大。政策化的量刑理念必然导致量刑原则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而有不同侧重,在建国初期的量刑中,强调考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不仅包括实际的结果,还包括社会的愤恨与舆论。即使罪行程度一般,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民愤极大的要从重处罚。但后来镇反运动中,为了促使更多的人改过自新,又实施了坦白从宽的量刑原则,造成量刑原则的过度宽大。这种时严时宽的量刑原则严重损害了司法均衡原则与刑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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