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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量刑原则的变迁与进路

  
  1、量刑原则的立法体现。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推动下,1979年7月1日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然而该原则要求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过于注重犯罪过程中的主客观情况,而对犯罪发生前后反映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改造难易度的个别化情况完全忽略,是司法一般原则的简单挪用,造成量刑原则适用不能充分、不能普适的困境。因此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衍生出许多具体原则作为补充,例如依法量刑原则、量刑公正性、合理性原则等等。

  
  2、确立类推量刑原则。

  
  我国1979年刑法明确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viii]包括依法量刑(在比照定罪的基础上,结合法定刑幅度进行量刑);从轻量刑(由于类推超越了立法规定,应选择较和缓的刑罚);不适用死刑原则(类推的风险与审慎)。

  
  3、明确严打活动中的量刑原则。

  
  针对严重的经济犯罪形势,1982年邓小平提出了“从快从严从重”处理的刑事政策,在此期间历经1983年、1996年、2001年三次大的严打战役,期间又陆续进行了各种专项斗争,但是根据《2001-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总报告》,严打期间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并未得到根本性的好转。严打活动中的从快从严从重定罪量刑,使刑罚过度适用的负面效应凸现。

  
  (四)沿袭的量刑原则(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

  
  由于法制不健全,以及文革期间偏重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及出身、成分而出现的冤假错案,旧刑法并未在量刑原则中规定表现犯罪人个人特性的情况。但随着刑事法治的不断进步,对刑罚裁量的个别化和科学要求也愈发明朗,但1997年刑法却仍然沿袭旧刑法的规定,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视为量刑的总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疏漏。在具体的量刑原则设置上,新刑法呈现出一些局部的变化:

  
  1、废除类推量刑,确立依法量刑原则。该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在量刑过程中的具体化,当确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需要科处刑罚时,法官必须依据刑法所规定的刑种范围和量刑幅度来科刑和裁量。旧刑法中的类推量刑原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容易导致司法擅断,新刑法予以禁止,对各种量刑必须严格按照总则与分则的规则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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