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合理的制度监督模式
1、行政内部监督——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监督的弱点在于难免出现疏漏,为其寻找一个监督者,查缺补漏就显得十分必要。笔者建议通过信息公开,让公众成为监督者,形成一种不存在责任的互动式的监督模式。备案审查机关可以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开,公众有任何疑义都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备案审查机关应就此疑义作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如果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2、行政内部监督——行政复议审查首先,将规范性文件松绑。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7条,规范性文件与依据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捆绑在一起受复议法规范的。建议将规范性文件松绑,使其单独置于复议法规范之内,使申请人可以依据复议法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其次,采用听证程序。申请人就规范性文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应以听证形式审理为原则,其他形式为例外。再次,严把审查关。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宣布此规范性文件效力待定,通报原制定机关。经审查后,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的规范性文件部分或全部违法,可以根据其存在的必要性,要求原制定机关重新制定或是宣布其自始无效;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的规范性文件合法,应宣布其合法有效。最后,责任追究。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
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申请人可以得到因被申请的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