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三重监督体系
从一张政务公开申请表引发的思考
The discourse of the treble supervision system to the validity
the thinking from an application of open administration
唐晶晶
【摘要】一张政务公开申请表体现出了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判定的强烈参与需求。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的现状使这种需求无处可诉。本文着力建立一个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的立体监督体系,使其置于行政、司法、公众三重监督之下。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全文】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司法审查范畴的争论由来已久。令人遗憾的是,学者们激烈的争鸣大都停留在理论层面。作为一名政府法制工作者,笔者真切地感受到了来自公众的请求。希望借本文抛砖引玉,引发社会更关注该问题实践层面的探讨。
一 引言:
一张政务公开申请表已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公开条例》被《2009法制蓝皮书》誉为“中国政府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正值政务公开之风自上而下席卷而来之时,笔者收到了第一张政务公开申请表。申请事由是请我部门公开审查备案某某管委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依据。我部门将此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整理之后进行了回复,至此,自《政务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本部门收到的第一个政务公开申请就此办结。然而,在办结之余笔者总觉得这是一张没有必要的申请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都在文件中写明了,劳烦这一趟有何意义呢?仔细思考一下就不难发现,表面上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是要求政府法制部门公开审查备案某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实际上说明了申请人对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存在质疑。既然如此,为什么申请人不直接指出此规范性文件违法,而是要求提供审查备案依据呢?究其原因,可能是申请人对制定部门缺乏信任,认为制定者不会客观的自我审查,但是更重要的原因可能在于申请人除了提交政务公开申请之外别无他法,告诉无门。
二
现阶段制约申请人告诉的瓶颈申请人如何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达到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有效监督?以下将逐一讨论行政复议、审查备案及行政诉讼这三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