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利益同盟
利益,是指一定的社会形式中由人的活动实现的满足主体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客体对象。利益包含需要、社会生产关系、实物内容、人的活动等几大要素,并具有驱动功能、集结功能和尺度功能。[i]利益同盟正是从利益的集结功能出发,将某些利益倾向一致的社会成员联系在一起,形成利益阶层,并以追求共同利益为动机共同行为的群体。而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利益同盟主要是指招标人、业主方、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与投标人基于互补的利益需求,通过贿赂、签订利益同盟性质的协议等方式联结在一起,并通过招投标程序的运作实现中标后的利益分配,而利益来源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资源。这种利益同盟改变了招标人与投标人的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变成双方共同参与决定,根本无法实现招投标的独立、公正、公平。
(一)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形成基础
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形成并非偶然,而是有着一系列的基础性前提在发挥作用,如主体、动力、制度基础和心理支持等。
1、主体范围:招投标中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招标人(含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另外一些对招投标程序产生重要影响的第三人如业主方和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也应该列入利益同盟的主体范围。这是因为:首先,业主方是项目的最终用户,往往直接派出一至二个代表参与评标,权衡投标方的响应是否确实满足业主方需求,因此业主方的意见对招投标有重要的影响。其次,大多数招投标仍归属于行业、部门管理,上级管理监督部门对行业招标项目的立项、资金的划拨、管理人员的调配都有直接的决定作用,甚至还拥有自己的投标企业和施工队伍,因此招投标的管理监督部门的影响也很显著。
2、动力基础:招标人、业主方通过利益同盟“谋私利”,投标人通过利益同盟“求中标”,这种互补性的利益追求是利益同盟存在的动力基础。利益同盟不仅可以依靠合作实现个体无法实现或获得成本很高的利益,而且可以通过合作达到长久的“共赢”,并巩固利益的大环境。大凡招投标项目往往涉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数额非常巨大,投标人为了追求巨额利润,往往与有招标支配权和影响力的招标人等结成利益同盟来设法提高投标成功率,正是这种日益膨胀的利益期望使利益同盟异常坚固而稳定地存在。
3、制度基础: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方式、招投标制度的缺陷、违法行为惩治机制的欠缺都为招投标内的利益同盟生成铺就了温床。首先,各行业内部的招投标中上级部门影响严重,在现实中屡屡出现上级部门强行指定供应商或中标者的现象。其次,《
招标投标法》最初侧重规范投标人的行为,对招标人、业主方的义务和行为准则规定非常不完善,尤其缺乏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预防对策,造成诸多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