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控制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的刑法对策

  
  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为了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1989年3月2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制定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的专家组会议和外交大会,签署了《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该公约生效时间为1992年5月5日。我国政府于1990年3月22日签署了《巴塞尔公约》,并于1991年9月4日经七届全国大会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加入。目前共有163个国家为《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禁止发达国家以最终处置为目的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料,并规定发达国家在1997年底以前停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用于回收用的危险废物。

  
  根据《巴塞尔公约》的规定,“废物”是指处置或打算予以处置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这是一个形式上的定义。关于危险废物的种类,《巴塞尔公约》适用于两大类废物。第一类“危险废物”是指《巴塞尔公约》附件一中所列举的45类废物和缔约国国内立法视为危险废物但不包括在《巴塞尔公约》附件一中的危险废物,包括某个特定加工过程的副产品,包括源自医院的医疗服务、药品生产、涂料生产及摄影化学物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8种废物,以及含有铜或锌复合物、砷、铅或水银等物质的27种废物。第二类“其他废物”是《巴塞尔公约》附件二所列明的从住家收集的废物以及焚烧这些废物产生的残余物。但受其他国际法律文件约束的放射性废物和船舶正常作业而产生的废物被《巴塞尔公约》排除在外。除了在巴塞尔公约的附则中予以列明的以外,还包括那些为出口国、进口国或者过境缔约国之国内法所确定或视为危险的废物。

  
  《巴塞尔公约》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限制包括:①缔约国有权禁止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的进口。②禁止缔约国与非缔约国间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予以许可。③有关再进口义务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不能按照缔约国间约定的条件完成的情况。对此,公约规定出口国应确保将废物运回,并作出处置的替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国和任何过境国不应反对、妨碍或阻止该废物运回出口国。

  
  《巴塞尔公约》是第一个禁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全球性公约,也是全球唯一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多边环境公约,具有广泛的国际代表性。公约的规定确保了对那些反对不受控制地倾倒危险废物的国家进行保护,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的关心,同时也促进了危险废物产生最小化和环境无害管理。这是国际环境立法的一大进展,但是它没有对废物越境转移问题提出最完善的解决方法,也没有规定违约责任,无法制裁违法行为。另外,国际条约一般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强制力,只能靠各国自觉遵守。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所引起的犯罪行为仍需刑法规范来控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