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和平协议”与相关立法的完善
随着两岸更方面交流的不断深化,一部能够进一步促进两岸和平发展的“和平协议”呼之欲出。不论是大陆还是台湾,不论是官方还是民间,两岸同胞对这样一部“和平协议”的实现均表现出了极大的善意和诚意。但是,如果“和平协议”真的成为现实,大陆对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则势在必行,以适应“和平协议”所带来的两岸关系格局和政策走向的新变化。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2005年3月14日公布并施行的《
反分裂国家法》。具体说来,其一,《
反分裂国家法》的名称表述缺少主词,即“谁来反分裂”的问题并未作明确交代。其二,现实中,意图分裂祖国的势力,除了台独分子以外,还有藏独势力、疆独势力等等,然而从名称上来看,应当反对一切分裂祖国行径的《
反分裂国家法》实际上仅仅针对台独行为进行了规制,并未涉及其他分裂活动,难免有名不副实之嫌。其三,“和平协议”虽然具有重大意义,但本质上仍然属于政治性文件。将协议中的相关精神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无疑将更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综上,我们认为,应当针对“和平协议”的相关内容对法的内容加以适当充实,相应的,将该法的名称改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法》无疑将更为贴切。
台湾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其原因之复杂,利益牵涉之广泛,都远远胜于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因此,我们要在把握住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在新的“零八共识”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法理统一的主张,并以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为逻辑起点,以和平发展、加强沟通、扩大交流、深化理解为实现路径,以实现两岸统一为最高目标,同心协力,共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新的十六字方针可以概括为:法理统一,一国两制,和平发展,振兴中华。
【作者简介】
郑毅(1983.4-),男,汉族,祖籍福建福州,现居辽宁大连。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现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
【注释】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页
该
宪法于1946年12月25日由当时的国民大会通过,于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并于1947年12月25日施行。由于1949年国民党的全面败退,该
宪法遂跟随“民国政府”迁播台湾,并作为在中华民国的最高法律文件一直适用至今。参见卞修全:近代中国
宪法文本的历史解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156页
参见《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1-1986年版,第9卷,第254页
参见《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1-1986年版,第9卷,第345页
牛彤:孙中山宪政思想研究,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页
邓小平: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1983年6月26日),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31页
参见《马英九谈教科书:中国史不应视为外国史》,台海网,2008年3月29日讯,2008年5月4日访问
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58页
1978年秋天,邓小平同志出访日本,在谈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钓鱼岛问题时,作了如上表述。
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页
毋庸置疑,现在的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治权完全来自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授予,这有两个重要标志:其一,特别行政区政府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其二,一些重要的外交、国防权力,依然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掌管。但是,鉴于台湾问题同港澳问题在本质上的不同,在完成统一的过程中,使得台湾本地政府拥有更大的治权、更为独立的地位势在必行(甚至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因此,为体现出台湾与港澳的不同,笔者认为借用民法上的“委托”一词来表述中央政府与台湾政府之间的关系,似乎更为传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