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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三)干预均衡体现为强势与弱势的均衡。均衡是通过纠偏实现了弱势与强势之间的均衡。在信息不全、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因素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导致了“弱势——强势”对立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形成。强势如企业或企业集团,常常利用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差距等优势地位,损害弱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并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经济法为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超越主体均质性的假定,以主体差异性为理论前提,构建维持市场与国家均衡的法律规范体系,从而矫正市场的失灵。在干预市场运行的过程中,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并非同类,且不属于同一层面,故规范其行为的法律规范性质不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差异。例如,在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中,对市场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则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也较多。同理,在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中,是以规定经济行政主体的义务为主(如财政机关、征税机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相应的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应较多,如此,才能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才能使主体义务的履行落到实处。由上可见,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不均衡性,通过倾斜性保护来实现最终的均衡。即强势与弱势之间的均衡。正如罗尔斯指出,正义必须使“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42]


  

  (四)干预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均衡。均衡形式上是一种变量均衡,也是一种动态的均衡。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主体对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程序等经济法律资源的干预需求就会增加回减少,国家机关的干预供给水平也就随之提高(经济法制越健全)或减少供给。进而,干预的供求还体现出从均衡(相对适应)到非均衡(相对不适应),再从非均衡到新的均衡之动态演进规律。同时,也说明,干预均衡还是一种相对的均衡而不是绝对的均衡,正如“即使均衡实现了,也是稍纵即逝,马上会由那些变动着的外定条件所决定,重又成为非均衡的”。[43]如“在一定历史时期,一国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一般会吸引外资,但内外资企业之间应保持一种均衡发展。当然,这种均衡是处于动态发展中的均衡。为了抑制外资企业的强势发展,一国一般会通过产业政策法对外资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还可以发挥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把对外资的税收优惠保持在合理的幅度内。”[44]


【作者简介】
胡元聪,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吕忠梅.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本文未对国家干预与政府干预进行区分。实际上,“国家干预”与“市场干预”是有区别的,“政府即国家的行政机关”,“政府干预”的外延小于“国家干预”。本文中出现的“政府”是大政府概念,并非单指行政机关,与国家同义。因此,本文中出现的“政府干预”即视为“国家干预”的同义替换语词。
钱颖一.市场与法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3).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经济发展战略的两难选择.社会科学战线.1998(2).
张志敏.政府干预的绩效评估标准.理论学习.2000(4).
应飞虎.论均衡干预.政治与法律.2001(3).
参见阿特金森.斯蒂格里茨.公共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参见余瑛瑞.划红线定指标 降低行政成本北京厦门先行一步,http://business.sohu.com/20070403/n249171411.shtml.
诺斯.制度创新的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财产与财产权利的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74.
杜仕林.转型期国家干预之边界考量——基于经济法的认知视角.甘肃社会科学,2006,(4)
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l0.
参见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28—32.
丁兴业.田志娟.论市场失灵的类型、原因及对策.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6(8).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参见岳彩申教授的讲义“经济法本体论”部分.
转引自王晋.第三部门:市场与政府的非零和产物——兼论我国第三部门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政治学研究,2004(3)
参见洪银兴.政府干预效率的经济学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 (1).
高艳,徐筱雯.体制转型中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分析.http://www.xslx.com/htm/jjlc/lljj/2004-11-05-17657.htm
转引自钱弘道. 经济分析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毕秀水.高金微.政府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法治论丛,2005(2).
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397.
李昌麒.我对‘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的进一步解释.《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法律出版社,2003.
李昌麒.论市场经济、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载《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律出版社,2003.
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刘戟铎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71.
参见汪波.政府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地方政府管理,2001(8).
参见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30—68.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328.
参见李昌麒教授给博士生授课讲义.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142—143.
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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