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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国家干预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基于经济法的认知视角

胡元聪


【摘要】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运用法经济学范式分析国家干预行为可以厘定国家干预的合法性、干预方案的选择、干预的范围和限度。本文主要进行国家干预行为的成本与效益理论分析、供给与需求的理论分析和国家干预行为的均衡理论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需求与供给;成本与效益;均衡
【全文】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1]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进行经济干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干预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即“国家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机关行为以及切实实施这些行为来实现。”[2]吕忠梅也指出,“在经济法上,政府经济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必须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具有法律意义的的人们发自意思所表现出来的的身体动作或静止状态。直言之,是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而进行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3]所以本文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视为经济法行为,简称为国家干预行为[①]。运用法经济学范式分析国家干预行为,具体包括国家干预行为成本与效益理论分析、国家干预行为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分析和国家干预行为均衡理论分析等。


  

  一、国家干预行为法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少的内生要素,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政府理性行为及其制度环境的支撑。钱颖一教授认为只有权力有限、规模有限的政府才可能是有效的政府。有限政府有三个限制:一是政府干预范围有限,二是政府干预手段有限,三是政府规模有限。限制的一条途径就是预算限制,在税收和支出之间建立联系。这要求在预算批准程序上更直接地联结赋税和支出决策,保持收入和支出的平衡。[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政府干预行为无疑有助于政府在市场取向的经济转轨中有效公正地行使其职能。因而有其分析的必要,体现在:


  

  (一)决定国家是否干预以及干预方案的选择


  

  斯蒂格利茨指出,应该弄清“政府机构对于经济发展的努力具有哪些独特优势?政府计划和干预的成本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才能以最小的成本利用这些优势?”[5]这段话提示了两点涵义:一是政府在干预之前要在干预与不干预之间进行成本分析;二是在政府干预和其他干预之间进行选择。[6]


  

  首先,干预成本的高低是国家作出干预供给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干预主体选择遵守或者规避法律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晴雨表”。“干预成本的存在需要政府时时进行干预成本与干预收益的权衡,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这种干预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如果成本大于收益,则这种干预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因为干预的本来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在干预行为不能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情形下,选择不干预是理性的。”[7]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勒在《公共经济学》一书中也特别告诫读者:应用国家作用的福利经济学观点时必须十分谨慎。对政府行为作经济分析,可以利用公共选择提供的分析工具,把政府纳入收益——成本的框架内分析,提供判别政府行为的标准。政府行为只有在提供的社会总收益大于总成本时,才是合理的。[8]实际上,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关注并采取了相关措施,如北京、厦门降低行政成本先行一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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