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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判的规范性

  
  七、民事裁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是基本业务工作,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均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除最常用的判决和裁定之外,还有调解、采用司法制裁手段等问题,均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关于法律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不能只考虑适用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也不能只是考虑程序法而不考虑实体法的适用。2、普通法与部门法的引用上,要尽量引用最相近的法条,部门法规定明确、具体的,应当尽量引用部门法的规定。一起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法的,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予以兼顾,除非某个部门法缺乏针对性的规定,方可引用普通法。3、还要注意法律、政策、规章、习惯与惯例的协调和衔接,不可孤立的看待某一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忽视其他有效规定的参照适用。但在法律与条例、规章发生冲突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的大小,以及适用的范围上的差别进行筛选,找出最有说服力的规定加以引用。

  
  (二)如何掌握调解的尺度问题

  
  过去,我们几乎每件案件都要进行调解,而笔者在1994-1995年时,案件调解结案率居然也能达到40-50%,可谓调解率之高。然而,不是每一起案件都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或者都能适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有的案件若进行调解,肯定要表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态度,往往会招致可能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告状、诽谤,反而更不利审判工作开展,不利于案件审结。审理中可以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若均同意调解可予以调解,若达不成一致,则不应勉强,应及时作出裁判。同时,也不应当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当事人也会反悔,或者提起再审申请,导致案件最终被上级法院再审改判。强调调解要适度,不可一味的夸大调解的好处,不顾一切的进行调解,反而淡化了审判的严肃性。调判结合,树立司法权威,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

  
  (三)应当慎用制裁手段

  
  上个世纪90年代,各级法院适时采取制裁手段,配合国家对经济秩序进行治理整顿,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今天,大家同处于市场经济环境的激烈竞争之中,赚钱越来越难。以中国股市为例,前几年由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行情没有了,机构、散户大多深套其中,无钱可赚。一旦发生诉讼,再因某一、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可予以处罚、甚至重罚,岂不进一步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怎么让他们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故应当以居中裁判的身份,不用或者少用制裁、罚款等手段,尽量以调节的方式,合理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八、裁判文书中的证据表述方法

  
  从举证的角度看,目前裁判文书制作格式未要求详细列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在庭审中会针对自己的诉请和答辩各自提供相应的证据。现在的裁判文书普遍采用的是格式化的制作,即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未要求逐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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