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不是说,在《
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我们国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害没有进行过任何赔偿。事实上,早在建国前的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军队就实行“损坏老百姓东西要赔”的原则,建国后党和国家对于历次政治运动中错误批斗或镇压致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严重损害的人也曾通过“落实政策”给予其政治平反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这种“落实政策”不是法治化的国家赔偿制度:首先,它具有随意性,国家和政府行为,特别是政治运动的对或错,完全以领导人的思考和判断为标准,领导人说没错就没错,错了也对;其次,它具有非公平性,对同样的被害人,落实不落实政策,赔与不赔、赔多赔少,完全没有法定标准。领导特批的(在各种被害人中可能百里有一、千里有一或万里有一),赔偿(补偿)可能超过其实际损失,领导或有关方面讨厌的,可能不仅没有任何赔偿(补偿),甚至连反也平不了;再次,它具有非权利性,“落实政策”被视为当局对被害人的一种“恩赐”,而非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一种权利。
国家赔偿制度真正在中国的确立和实际运作无疑始自1994年《
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随后的实施。国家赔偿制度之所以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中国大地上生长,是因为此时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国民观念已经开始具备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和运作的条件:通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逐渐被“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所取代;轻视人权,任意践踏人权的政治运动已被公民权利能获得初步尊重和保障的正常法治秩序所取代,以所有国民近乎“无产”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已逐步被一部分国民“先富起来”和越来越多的国民“有产”的市场经济所取代。随着这些政治、经济条件的形成和成熟,国人逐渐产生了对国家赔偿制度的越来越强烈的需求。这种需求是从“民告官”开始的。上世纪八十年代,经济体制改革使国民的权利意识愈益增强,私人财富的积累和政府行政侵权行为的不时发生导致国民维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于是“民告官”的《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出台了。然而,“民告官”不是为了“告官”而告官,行政相对人“告官”主要是为了维权,要求政府恢复自己被其侵犯的权益,赔偿自己因政府侵权受到的损失。因此,国家赔偿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是紧密相联系的。如果有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而没有国家赔偿,“民告官”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失去意义。正因为如此,1989年全国人大制定《
行政诉讼法》时,在该法中即设专章规定“侵权赔偿责任”,开始在国家法制中初创国家赔偿制度。不过,《
行政诉讼法》对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仍然非常原则,非常简略,基本上不具可操作性。而随着“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和刑事赔偿案件的出现,国人对制定专门的《
国家赔偿法》的需求却越来越迫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确立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法律——《
国家赔偿法》在《
行政诉讼法》实施3年半以后的1994年终于出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