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据法典化、统一立法与分别立法

  
  3.本地证据法的成熟。

  
  分别制定法典,在某种意义上确立了更为复杂的证据制度,似乎最适合那些证据法学已经有了一定时期发展的国家。英国的程序自从诺曼征服后的11世纪就开始发展,但直到最近才实现了证据法的法典化,采取了民事和刑事法典分立的模式。[38]普通法的诉讼程序使得它们的证据法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各类英联邦国家也拥有分别制定的法典。相比之下,美国证据法从英国普通法吸取了很多,在发展自己的民事程序、刑事程序和证据法方面所用的时间却比较短。正如笔者在前面提到的,美国在1975年制定了证据法典,并且采取了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没有采取分立的形式。美国的刑事程序在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沃伦的任期内发生了剧烈变化,并且,美国的证据法自从通过了《联邦证据规则》以来也已经成熟。分别制定证据法典的时机似乎已经到了。虽然制度的成熟是一个因素,但是,中国可以借鉴别国的做法,并以未来证据法学的建构来克服目前经验的缺乏。

  
  4.统一法典中的实体法问题。

  
  尽管有一个统一、简洁并且容易理解的法典存在很多值得肯定之处,但统一的制度会带来一些问题,尤其是属于不同领域的刑事和民事诉讼适用一成不变的规则的统一法典更是如此。主要的问题是不适当地采纳或排除证据,这常常是由民事或刑事案件的上诉判决导致的,这些判决随后会被同时适用于这两个领域。虽然统一的制度下的关于证据的法律解释在理想状态下会中立于实体法,而且常常看起来也是如此,但是,实体法常常影响证据裁判。当那些裁判被应用于裁判作出之际所适用的实体法领域以外时,实体法的影响会导致不适当地接纳和排除证据。由于美国的证据法自建国以来就是统一的,[39]所以采取统一法典是自然而然的。不过,《联邦证据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却饱受实体法“侵蚀”之苦。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威廉姆森一案[40]中的裁决提供了关于这一问题的例证。在威廉姆森一案中,上诉人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一项庭外陈述[41]即使没能像美国第六宪法修正案的对质条款[42]所保证的那样与指控方对质,[43]是否也应当在审判中被采纳。法庭没有就宪法问题作裁决,而是依据其对旨在排除庭外陈述的传闻规则的一个例外规则所作的解释作出了裁决。[44]在对这一例外的定义中,法庭意见与普通法上关于这一例外的解释,学者意见的考量,以及咨询委员会对这一规则的评论大相径庭。[45]虽然关于庭外陈述可采性的裁决结果是正确的,但是,通过对这一规则的如此解释,法庭将刑事实体法的考虑因素“注入”了这一例外,并且,那样就使这一例外合乎宪法了。[46]假如当初威廉姆森案的裁决被限定只适用于刑事案件,这一裁决结果就不会再惹来麻烦——如果不是其推理惹来麻烦的话。然而,这一裁决没有任何一处提到了这样的限定,也没有哪一个将该规则通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法院发现过这样的限定。[47]这个刑事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例证,即在统一证据法典的背景下,仅仅适用于特定领域——本案中适用于刑事审判——的实体法,可能会对其他领域——民事案件——的可采性裁决产生巨大的影响。与刑事实体法对统一证据法典中的规则解释所施加的不适当的影响方式相类似的是,实体法的社会政策也会产生不适当的影响。在刑事案件的证据裁判中,政策上的考虑可能与证据的可靠性关系不大,而与个人及社会对犯罪的反应密切相关。[48]例如,在美国,让人精神备受折磨的虐待儿童的案件中已经开创了如下先例:允许并不十分可靠的陈述作为传闻规则例外而被接纳。[49]其分析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50]分别制定的证据法典允许显明地考虑社会政策和实体法。并且,就民事规则所作的解释不可能影响到对类似的刑事规则的解释。比如,英国的民事诉讼规则赋予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比在刑事案件中宽泛得多的证据裁量权。[51]在法院解释方面,这种政策上的分开考虑在分别立法中比在统一立法中贯彻得更为彻底。[52]虽然在统一的法典中,实体法和社会政策的介入引发了一些问题,但是有一些办法可以化解这些不利的因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