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配备
对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配备,作为改革试点地区之一,北京规定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及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不超过30名)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进行遴选。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人选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任命。[17]
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应设主任1人,副主任2—6人,主任、副主任只是组织与领导行政管理事务,在具体复议业务上大家都有平等的表决权。由于大量的行政争议都产生在基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任务较为繁重,所以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多安排一些人,比如安排25人左右,市级、省级、中央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可逐层减少。此外,行政复议委员会还可以借鉴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聘用一定数量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知名律师和相关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士为本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名誉成员,以解决一些复议案件中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保证复议工作的质量。
五、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机制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管辖
行政复议委员会在管辖复议案件权限上的分工是:对县级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县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对市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市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对省级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市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省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国务院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设立统一的、专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后,所有的复议案件都要纳入到新的复议管辖体制中来,各行政机关集中精力履行好各自的管理与服务职能,而由复议委员会专司复议职能。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查方式
设立统一的、专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后,应当改变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为主的审理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建立多样化的行政复议审查模式。行政复议的书面审查原则弊端已是越来越多。由于行政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有复杂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也有相对来说简易的案件,如果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同一审查模式,既不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纠纷,也容易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要创新行政复议办理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有关各方的意见;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还要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18]因此,对不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建立多样化的行政复议审查模式,使书面审查方式与非书面审查方式并列共存,而不仅仅以书面审查方式为主。至于具体案件应适用书面审查还是非书面审查,应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决定,或者由复议当事人的要求决定,使审查方式更能适应具体案件的客观需要。书面审查方式,应当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档案制度和体现行政程序特点的行政证据制度,使收集证据的行为有章可循,记录档案有法可依,从而使书面审查方式真实、可行。[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