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已陷入“困境”,行政复议制度正在蜕变为法治的某种装饰品。当事人之所以不愿意通过免费、简便、快捷的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其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与我国传统法治文化欠缺,行政法治的落后等因素有关。但是,最为根本的原因还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是行政相对人不愿意提起行政复议的最为根本的原因。行政复议机构存在缺陷,不能公正而有效的解决行政纠纷,严重制约着我国行政复议功能的正常发挥,也严重制约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发展,从而也阻碍了我国行政法治的进程,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尽早建立。一位哲人曾说过:“公正,在各种名义下统治着世界——自然、人类、科学、良心、逻辑、道德、政治、经济、历史、文学和艺术。公正是人类灵魂中最纯朴之物,是社会中最根本之物,是观念中最神圣之物,是民众中最热烈要求之物。[4]”因此,为了公正而有效的解决行政纠纷,应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机构进行变革,在我国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二、重塑行政复议机构的意义
(一)公正化解行政纠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作为复议机构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复议机构是很难有自主决定权的。行政复议的决定只是由该内部机构“拟定”,决定权仍然是所属的行政机关掌握,由此所得出的行政纠纷的解决结果,其公正性自然难以得到保证,从而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建立,改变了这一状况,使行政复议机构不仅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而且还具有专业化的行政复议人员,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与复议被申请人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只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复议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和裁决,从而能够公正而有效的解决行政纠纷,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效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立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公正而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于能够惩恶扬善,并通过法律责任给侵权者、违法者以相应的制裁,达到警醒、教育他人和社会的目的,其扬善作用是隐含的,但惩恶作用却是十分明确的。设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的决定不再是由该机构“拟定”而后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决定,而是直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自己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作出。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其法律后果最终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样一来,就无形给行政机关施加了一种压力,行政机关为避免或减少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肯定会在作出行政行为阶段就尽可能消除隐患,力求使行政行为有充分的证据,合乎法律规定,从而更有利于抑制行政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