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跨境教育服务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我国现有的教育行政体制缺乏对跨国教育服务质量的有效监控,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教育服务的贸易属性认识不足,对开放教育服务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缺乏准备和对策。在目前的形势下,我国建立和完善国家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学历学位认证、认可制度,加强对教育服务跨境提供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同时,为学生提供及时、客观、全面、有效的教育信息服务,防止和减少学生选择跨境教育服务的盲目性。
最后,加强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合作。教育服务跨国提供的质量监管与学历、学位认证和认可是国际性难题。我国应加强在这两个问题上与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WTO成员的合作,积极参加有关学历、学位认证、认可与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国际谈判,与各国达成相关的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
【作者简介】
金孝柏,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
【注释】 应该指出的是,如果服务提供者在其母国之外向东道国或第三国消费者提供服务,有两种可能的服务提供模式,一是以商业存在的模式,二是以自然人流动的模式,这两者均不属于跨境提供的范畴。
如我国国务院在1993年颁布《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995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限制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由于因特网技术日益成熟和普及,并广泛应用在教育服务中,本文侧重探讨以网络教育为主要形式的跨境提供远程教育服务。本文所涉及的跨境网络教育是教育服务跨境提供的重要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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