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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纠纷的解决机制(下)

  

  除了《行政程序法》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之外,美国的制定法中还规定了几种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如“公私共分罚款之诉”、[10]环境保护案中的“公民诉讼”[11]以及反垄断领域中的私人检察官诉讼。尤其是反垄断法中的私人检察官诉讼,直接赋予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了实现经济领域中的公平,美国在经济领域开始实行国家干预政策,颁布了大量规范商事活动的法律。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被认为是第一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该法规定的反托拉斯的诉讼程序中,除了规定美国的检察官有权针对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外,还规定了因该法禁止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有权起诉和获得三倍的损害赔偿的权利。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补充了《谢尔曼法》,其中第15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商号、公司、联合会可向对当事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和获得禁止性救济,而不再限于因托拉斯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或州司法长官。反垄断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全体消费者的利益,是典型的消费者公益诉讼。


  

  美国宪法和成文法赋予个人以“私人检察官”的身份,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广泛领域进行公益执法。为了保障个人公益执法权的实现,美国还建立了一些相应制度作为保障。1965年,美国政府发起了“向贫困开战”(War on Poverty)的运动,由联邦政府资助成立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s)。在这些机构中工作的律师由联邦政府支付工资,全职向穷人提供法律服务。[12]除了由联邦政府资助设立法律援助所以外,大企业和私人还以基金和捐助的形式成立公益律师事务所(public law finn),公益律师事务所的董事会由著名律师、法学教授和公益组织领导人组成,代理的案件涉及消费者权益、雇佣歧视、职业安全、公民自由和环境等重要公共利益。这些专门从事公益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公益团体享受政府免税的待遇。为了使个人便于利用,国家对律师的报酬等相关事项设有许多制度上的规定,主要是在制定法中修改公益诉讼案件的律师收费原则,实行胜诉酬金制和律师费转移(fee— shifting)制度,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吸引和鼓励了有能力的律师参与到为公民争取宪法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公益诉讼中。“许多旨在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规定,胜诉的原告可以获得损害赔偿并追索律师费。例如,禁止以种族、宗教、性别或年龄为由实施雇佣歧视的联邦法律规定,以及各州消费者保护法律的规定,即属此类。反托拉斯法,与其他一些‘公共利益’诉讼法规一样,规定胜诉的原告可以得到律师费的赔偿。”[13]1976年颁布的《反托拉斯法提高法案》(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修改了《克莱顿法》,增加了一个起诉条款,规定州检察长可以作为州公民的代表提出反托拉斯的诉讼主张。该法还规定按照损失的三倍给予原告赔偿,包括将律师费奖励给胜诉的原告。也就是所谓的费用转移制度。此外,美国行政机关还对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进行援助,如以“法院之友”的身份为法院提供信息,或以“参加诉讼”的方式支持原告起诉,或者为个人原告提供证据上的支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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