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明确代表职权是对其代表身份的肯定。代表应该有质询中央军委的权利。至于国家主席,因没有
宪法上的实质职权,且作为一国元首代表国家形象,不宜受到质询。
第五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自由表达意思不受任何干涉,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辩论、倡议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要求采取秘密的表决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
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理由:代表的不受干涉的自由表达非常重要。
第五十七条 【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五十九条 【主席总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他们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理由:主席的年龄限制可以小一些。
第六十条 【主席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央银行行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六十一条 【副主席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在主席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的时候,代行主席的职权。
第六十二条 【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总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组成和组织】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三至七人、国务委员三至九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央银行行长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中央银行实行部长、主任、行长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理由: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人数应当确定范围。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中应当写入中央银行。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任期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任职限制】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职权】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 根据
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 规定各部、各委员会和中央银行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中央银行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各委员会和中央银行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七) 领导和管理财政、税收、金融工作;(八)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工作;(九) 领导和管理劳动、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十) 领导和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十一)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二)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三) 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四) 领导和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十五) 保护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十六)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中央银行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七)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八)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九) 依照法律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二十)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二十一) 领导和管理政务公开工作和预防腐败工作;(二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由: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第(二十一)项是对国务院职权的明确。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工作】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六十八条 【各部、各委员会、中央银行工作和中央银行货币职能】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央银行行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委务会议或者行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中央银行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和金融政策,发行人民币并维护人民币的稳定。
理由:有必要强调中央银行的货币职能。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条 【中央军委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的军事决定,领导武装力量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公民的和平劳动和参加国家建设事业,领导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