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对生产资料的有效利用,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途径。国家对于个人最直接的东西是什么,好像就是公共服务。每个公民要学习,要掌握科技知识,要有文化生活,要有受保障的衣食住行,要有就业的机会,要有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些都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提供的而且是比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提供更好的。GDP再高,外汇储备再多,对于个人而言没有实质意义,国富民穷要不得。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国家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保障经济安全。国家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国家重视和推动教育、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教育体制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机制。国家弘扬先进的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整理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根据人口状况和经济社会的承载能力,实行必要的计划生育。国家禁止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水资源,开展防沙治沙工作。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理由: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当写入
宪法。计划生育应当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要的”。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同公民的联系,倾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民的监督。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信息,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都应当公开;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依照法律也应当公开。
理由:政务公开是实现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基础,应当在
宪法中予以体现。
第十三条 【国籍和公民】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由法律规定。
理由:公民是国家对个体的基本界定。承接第二章。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四条 【权利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当然地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障。这种尊重和保障,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活动一体遵循。公民的列于
宪法本章的和未列于
宪法本章的追求有尊严的生存和自由、幸福的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国家一体予以保障。公民有权以法律未予禁止的一切方式维护其权利和自由。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司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依循普遍公认的国际准则,保障人权。
理由: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国家的当然的义务。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是不特定的,在一个正义的标准内,不论法律有没有规定都应当受到保护。维权方式的阐述体现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护。(本章章名同理) “依循”包含尊重人权和不以人权作为政治筹码的意思。本章增补的权利主要参考俄罗斯
宪法。
第十五条 【权利的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公民的其他更民主、更自由、更正义的权利和自由和维护国家安全所必须的限度内,由法律予以限制或者剥夺。非由法律规定,非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实施,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任何公民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理由:权利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限制,只有法律才能限制。国家的利益不应当是泛泛的,而应当是具体的即“法律有规定”,公民在“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承担责任。不能以空泛的国家利益对抗公民权利,否则会造成公权力的滥用。
第十六条 【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任何法律不得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党派、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居住地点或者其他的身份,对其作出歧视性的规定。
第十七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言论、出版、新闻、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新闻和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保障舆论自由,禁止新闻检查。禁止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具有歧视性、仇视性的言论、出版物或者新闻报道。
第十九条 【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第二十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保留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的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普通话和简化汉字是国家的官方语言文字。
第二十一条 【生命权和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犯。在国家废除死刑前,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任何人不被剥夺生命。
第二十二条 【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十三条 【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刑讯、酷刑和其他有损人格尊严的处罚。禁止不人道的医学、科学或者其他实验。
第二十四条 【居住权、迁徙自由和环境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的住房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迁徙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享受良好的环境的权利。因破坏环境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私生活不受非法干涉,个人隐私不受窥视和非法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 【劳动权利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国家创造就业机会,加强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国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权利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包括罢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