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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2005级诉讼法硕士蒋志如毕业论文答辩词

四川大学法学院2005级诉讼法硕士蒋志如毕业论文答辩词


蒋志如


【全文】
  
  首先,感谢各位答辩老师,您们能够给我这次答辩的机会。对我来说,这次硕士毕业论文答辩非常不容易,因为在汶川大地震时,我正在都江堰,处于一座四层高的危楼的最高层看书;当我感受到地震时,立马从楼上跑下去,不到30秒钟的时间,楼梯塌了,楼倒了。真可以说,是劫后余生!!另外,今天是端午节,除了祝您们节日愉快外,对您们能够抽出时间为我们的答辩而牺牲假期,感激不尽。

  
  现在,我就正式进入答辩程序:在本文中,我打算论证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通过我的分析,将中国传统的侦查模式概括出来,指出其内容以及特征。从内容上看,用现代刑事侦查模式的术语表达就是,在侦查模式中,只有侦查权的存在,没有嫌疑人或犯罪人的权利问题,即不存在侦查两造或三造的问题,这种侦查权的存在不仅仅是维护当时的公共秩序,还在维护治理者的特殊秩序。其运作的特征就是中国权力运作的特征,即具有了简单地赤裸裸的暴力倾向以及经常性的“诈”的两点特征。这些内容与特征与西方语境下的两大侦查模式是迥然不同的。而西方语境下的侦查模式,笔者就借用了西方比较成熟的,也是比较现成的侦查模式种类,即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与普通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在本文中,我使用了帕卡的术语,即犯罪控制模式侦查模式与正当程序侦查模式。

  
  在有了这些论述后,本文的第二个问题,即中国传统的侦查模式如何向现代的侦查模式转变就非常重要了。在这里,笔者采取了一种多元主义并存的侦查模式的观点去构建中国现代的侦查模式,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还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以及中国的地理状况的复杂性,在科技发展的今天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本文的创新在两个方面:其一,表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宪政的方法分析侦查模式。宪政从根本上说涉及权力的分配问题,虽然最终表达的是人民(不使用公民一词,这是一个比较现代的概念)的权利问题。但是,前者是首要的问题,比如说在美国宪政史上,在南北战争之前、之后的很多日子就是围绕权力的分配,无论是三权分立还是,中央与地方的分权问题;而公民的权利问题却是在二战以后才得到全面的发展。但是,在通常的视野中,我们还犯了一个错误,即只看到一个静态的宪法,而没有注意到权力的起源问题,因为它往往在宪法序言中表达不为我们重视,还因为在西方法治国家社会里,这个问题已经解决。其实,权力的起源与形成对权力的分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在分析中国刑事侦查模式中侦查权的运作时增添这种意义上的宪政分析。换句话来说,在分析本文的三种侦查模式时,我以这样的进路进行:权力的起源与形成→权力的分配(立法、行政与司法)→侦查权。在西方语境下,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但是由于人们与国家缔约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侦查模式。在中国的语境下,国家权力起源于战争,使得中国政府起源于暴力,具有战争兵法的特点,具有直接性,简单性以及赤裸裸性以及暴力性等特点,从而形成中国的侦查模式。因此,这三种侦查模式的区别真正区别开来。但是,我们又必须对西方的两种侦查模式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即两者的差别不是一种质的差别,而是一种量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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