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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理论出发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此外,认定人对物的持有、支配关系还应适时结合民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委托关系:行为人基于委托关系持有他人财物。这种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出于一定目的,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将某一事物交给受托人完成。受托人由此而获得在委托期间对他人财物的保管权,并且基于这种委托关系持有他人财物,负有对该财物的保管之责任。

  
  租赁关系:行为人基于租赁合同持有他人财物。出租人将出租物交给承租人有偿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且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所租财物交还出租人。

  
  担保关系: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立物权的行为,包括值质权关系和留置权关系。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即质权所设立的标的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留置权关系中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在担保关系解除后质权和留置权自然消失,行为人就具有返还物的义务。

  
  借用关系:出借人将出借物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将原物还给出借人。这里要注意,借用关系仅仅转移了使用权,而未转移所有权,所以如果借用人拒不归还则是侵占;而借贷关系中不仅转移了使用权,还转移了所有权,所以借贷关系不同于借用,故不属于侵占行为所要求的合法持有关系。

  
  无因管理关系: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财物遭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之物形成事实上的管理支配关系,但由于他人并未放弃物的所有权,因而无因管理者只对该物形成占有状态。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是他人受到损害而获得某种利益的事实行为。民法上不当得利有两种:一种是给付的不当得利,即基于一方的给付行为而使另一方受益,但这种利益的获得没有法律依据,这种不当得利是侵占行为的前提。另一种是非给付的不当得利,包括因受损者自己行为造成的不当得利、因受益人的行为造成的不当得利和有第三人的行为及自然事件造成的不当得利,它们不能成为侵占行为的前提。

  
  侵占行为的本质是将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有是侵占行为的主要内容,如果说合法持有是侵占的前提,非法占有就是侵占本身。对于这里的“非法占有”的理解有占有说和越权行为说之争。占有行为说认为侵占是以非法占有的意思违反他人的委托而使用和处分他人之物;越权行为说认为不需要非法占有的意思,只要对占有物实施了超越职权的行为就构成侵占。从我国的刑法条文来看,我国奉行占有行为说,占有的方式包括处分和所有权的非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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