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诚然县域经济与农村经济关系紧密,但是县城的经济辐射力能否带动周围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不确定的,如果县城的经济发展能力不足依然会出现“小马拉大车”的情况,谁又能保证杜绝了“市刮县”、“市压县”的情况之后,又不出现“省刮县”、“省压县”、“县刮镇”、“县压镇”的情况呢?到那时我们是否还要“省直管镇”呢?
四、改革的指导思想和途径
改革中问题的存在告诉我们应该冷静和慎重,切记搞成运动式的改革,我们已经有过历史的教训,从省管县到市管县再到省管县,这种巨大的政策的摇摆性必然是劳民伤财的,为此付出的代价只能是老百姓来埋单,另外,若不冷静的对待这个问题,恐怕只能淹没一些理性的声音,成全了一些人升官发财的企图。如前所述,实行“省直管县”改革的最终目的通过减少行政层级,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5],“省直管县”改革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这就必然涉及到两个基本问题:改革的手段能否达到改革的目的?如果不能达到改革的目的,或者不能达到改革的全部目的,我们应该如何调整改革的思路,使得手段能够实现目的?这两个基本问题解决后,以上的问题破解起来将不再困难。
(一)“省直管县”改革与比例原则——第一个问题的考察
“省直管县”改革本质上是调整地方权力的行政行为。现代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行为具有正当性,不具有正当性的行政行为虽然具有形式合法性却不具有实质合法性。当然,形式合法性是正当性的前提[6]。正当性对于行政行为的具体要求就是,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机关与所欲达到的目的之间成比例。比例原则有三个具体要求:第一,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其含义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能够有助于其欲所达到的目的的实现,否则这种措施就是不必要的。实施的手段要符合目的的要求,具体衡量的时候,应该根据所要达到的目的衡量所采取的手段,如果如何目的需要则为必要,如果不符合则为不必要。第二,最小损失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所有的能够实现目的的手段中,应该选择给当事人的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如果采取了对当事人权益有较大损害的手段,则该手段将被认为是不符合比例的。当然,这一原则实现的前提是有可供选择的手段,不论在种类上还是在损害程度上。第三,利益衡量原则。又称为狭义比例原则。其含义是,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欲实现之目的所带来的利益必须能够大于措施中造成的牺牲,也即,行政机关可以为了保护一个更大的利益而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反之则不可,不能出现“大炮打小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