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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对体育运动的调整

  
  在欧洲法院就Meca-Medina争议作出判决之前,有关的体育案件主要涉及劳工的流动自由和提供服务自由,而本案争议的对象则是国际奥委会的反兴奋剂规则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法的规定。在欧盟初审法庭的历史上,这两个判决是最先适用《欧共体条约》的条款用来裁定有关体育组织的内部规则是否合理的尝试。这两个判决都是针对欧洲委员会的决定而提起上诉的,也给欧洲法院提供了一个简化和统一以往判例法的机会,首先就是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什么才是“纯粹性质”体育运动规则;其次就是应对该含义的范围进行澄清并对欧洲委员会给予指导。在前述有关判决中,当不同判决所指的是同一个含义或者概念时,它们可能使用不同的术语,譬如在对有关规则的形容方面,欧洲法院在Walrave判决中使用的是“纯粹体育性质”,在Bosman 判决中是“涉及体育运动的非经济性”;而在最后的两个判决中则分别使用“纯粹体育运动考虑”(Meca Medina判决)以及“具有特殊性质的体育运动的范围”(Piau)。[7]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随着欧盟判例法的发展,欧洲法院以及欧盟的其他官方机构在运用一些比较敏感的词语时会更加谨慎,而这一切都与时代的发展尤其是与欧盟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发展密切相关的。

  
  另外,Meca-Medina判决也表明,在对具体的体育运动规则进行分析以判断其是否遵守欧盟法律的问题上并没有任何的“捷径”可走,对有关体育运动规则进行分析的根据应当是其是否具有自由提供服务和自由竞争的经济效果,也进一步促使体育组织在制定有关规则的时候要谨慎考虑将来实施这些规则时所可能导致的广泛后果。[8] Piau判决则表明,体育组织也应当遵守欧盟竞争法的规定,并且其行为可能构成第82条意义上的“垄断”地位。但无论如何,这两个判决可以为其他的类似案例提供示范的作用。

  
  还有,一些兼具有体育和经济双重作用的体育运动规则在什么情况下必须遵守欧盟法的规定,这是一个需要欧洲法院在实践中不断加以阐述的问题。其实,欧盟初审法院在Meca-Medina判决中对此已经做了很好的解释。该判决指出,欧盟有关劳工流动和提供服务自由的法律可以适用于体育运动,同样欧盟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用来衡量体育运动规则。事实是,纯粹的体育运动规则可能与经济活动没有任何联系,其结果就是这些规则不应当受制于欧共体条约第39和49条的约束。同理,这也意味着纯粹的体育运动规则与竞争性的经济活动没有关系,结果就是也不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和82条的规定。相反,那些尽管得以在体育运动中适用但涉及经济活动的非纯粹性体育运动规则,可能要同时遵守条约第39、49、81和82条的规定,并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侵犯当事人根据这些条款所享有的自由,因此也可能成为根据第81和82条规定所派生的竞争法诉讼的对象。[⑩]

  
  需要明确的是,强调反兴奋剂规则与经济活动没有任何联系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谈。没有通过兴奋剂检测也对运动员的经济利益利害攸关,此类反兴奋剂规则表面上看可能具有体育性质,但其实际上也具有商业上的牵连。真正至关紧要的不是区分某些规则到底是属于体育运动规则还是经济规则,而是要明确,那些可能带来经济影响的体育运动规则对于维持体育运动的正常运作是必要的,因此不能用理解欧盟法律的那种一般方法来对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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