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欧盟委员会处理的竞争法示例分析
尽管欧洲法院的判决已经多次明确职业足球运动要遵守欧盟法律的有关规定,譬如转会规则不得违反欧盟劳工自由流动的原则。然而,在2005年前,欧洲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明确回答体育运动(尤其是转会规则、兴奋剂问题等)是否属于欧盟竞争法调整的范围,欧盟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也仅仅涉及体育比赛的商业开发问题(譬如票务销售或者转播权等),没有对纯粹性的体育运动与竞争法的关系发表过自己的意见。尽管如此,考虑到体育运动的商业化氛围越来越浓,也有必要对欧盟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进行分析。
处理与竞争法有关的体育运动事务的欧盟机构首先是欧盟委员会。1999年,欧盟委员会承认需要处理的涉及竞争或者反托拉斯问题的体育争议在增加,随后欧盟委员会起草了竞争法适用于体育运动的指导准则,明确承认了竞争法可以适用于体育运动中的经济活动,欧盟委员会至少可以调查与欧共体条约第81和82条相冲突的体育规则。[6]在这方面,有三个比较典型的与竞争法有关的案例需要分析。
1999年7月,针对1998年法国世界杯决赛阶段的比赛门票销售问题,欧盟委员会作出了相关裁定。[④]欧盟委员会认为1998年法国世界杯组委会(CFO)占据了在欧洲经济区内部销售世界杯门票的支配市场,因为其是公开销售门票的唯一渠道,故其门票销售协议构成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CFO要求在法国具有通信地址的销售条件是对法国以外的公众的间接歧视,这种歧视事实上是法国以外居民的一种不公平的贸易条件,其结果会限制市场,并对其他消费者造成伤害。CFO的行为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的规定,应对其予以罚款。
2000年2月,针对欧足联(UEFA)有关“俱乐部比赛公正性以及俱乐部独立性”的规则,ENIC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起了申诉,对UEFA规则是否符合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规定提出了质疑。欧盟委员会驳回了其请求,指出UEFA有关俱乐部比赛的规则不是限制性条款,因此不属于公约第81条第1款调整的范围之列。在适用有关规则的时候,UEFA似乎也没有滥用其享有的支配地位。UEFA有关限制俱乐部和投资者的行动自由规则的目的并不是限制竞争,而是维持有关比赛的真实性所必须的,也是确保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维护比赛的公正性所必须的,同时也能进一步激发球迷和观众对体育比赛的兴趣。考虑到该规则的目的以及有关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判例,只要UEFA有关规则的适用是客观和不歧视的,该规则就不在第81条的适用范围之内。因此,UEFA的有关规则也是合理的。[⑤]
2003年7月,欧盟委员会决定免除UEFA违规集体销售冠军杯转播权的处罚。[⑥]委员会认为UEFA独家集体销售冠军杯转播权的协议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规定。该协议使得那些独自出售转播权的俱乐部不能再单独谈判,UEFA代表所有参加此项比赛的俱乐部决定转播的价格和其他贸易条件,这种行为限制了竞争。后来,UEFA修改了其转播协议,规定冠军联赛的转播权分割为若干个不同的权利包,分别公开招标单独出售。对于欧盟委员会来讲,这个修改后的集体转播协议可以作为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规定的豁免例外对待。作为一种产品,欧洲冠军联赛转播权的集体出售可能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对于欧洲冠军杯联赛的消费者来讲,UEFA的协调作用以及集体出售转播权是绝对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