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82条规定,因一个或几个企业滥用其在共同市场的支配地位,或滥用其在共同市场的主要支配地位而使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可能受到影响的情况是与共同市场的目标相抵触和必须予以禁止的。该条的适用有两个条件,其一是有关的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其二是该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否滥用了其支配。仅仅存在支配地位但没有滥用该支配并不是违法的,因此必须确认的是该支配地位的滥用是否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造成了影响。不过,与第81条不同的是,该条并没有所谓的豁免例外的规定。
支配地位可能不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因为有关企业的行为可能会对竞争者以及消费者产生消极的后果。因此,为了确定一家企业是否具备支配地位,必须确定的是在什么样的市场内来加以确定,这也就涉及到产品市场、销售生产以及全球市场等。认定是否构成某市场内的支配地位的标准有很多,包括确定有关企业及其竞争对手在市场中的份额,检查有关企业的财政和经济情况,分析有关企业控制市场和销路的能力,以及检查有关企业的实际生产和履约情况等。[3]在确定支配地位后,下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有关的企业是否滥用了该支配地位,这主要是从影响市场结构以及削弱竞争的角度来讲的,而且必须影响的是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2 欧盟竞争法在体育运动中的适用问题
2.1 欧盟(竞争)法适用于体育运动
根据欧洲法院判例,只要体育运动构成欧共体条约第2条意义上的经济活动,其就应当遵守欧盟法的有关规定。体育组织制定的适用于体育活动的规则也不能脱离欧盟法的调整范围,只有那些纯粹性的体育运动规则可以不遵守欧盟竞争法的规定。尽管如此,在某些情况下,体育运动和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还是必须遵守欧盟法律的规定。
欧共体条约并没有对体育运动作出明文规定,有关的政策主要体现在欧盟通过的有关宣言和欧洲法院的判决中。1997年阿姆斯特丹政府会议第29号宣言强调了体育运动与欧盟法之间的关系,2000年的《尼斯宣言》是从高层次的政治角度来详细讨论和总结体育运动与欧盟关系的文件。但是这两个宣言没有法律拘束力,而且不涉及职业体育运动,而正是职业体育带来了许多法律上的问题。
随着《欧盟
宪法条约》的通过,体育运动第一次被纳入了欧盟的条约体系。尽管还没有一个有关体育运动的专门条款,但该
宪法明确把体育运动规定在两个条款内,即第
17条(适用于支持、协调或补充行动的领域)和第
282条(教育、青年、体育和职业培训)。在这个新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用一个独立的、专门的或者单独的条款来对体育运动问题进行规定,体育运动只是在几个附属性的条款中提到,但却是体育运动的某些重要主张第一次影响欧洲条约的核心内容的体现。尽管欧盟委员会曾经强调体育运动具有五个方面的功能,也即社会功能、教育功能、娱乐功能、文化功能和公共健康功能,但是《欧盟
宪法条约》却只是规定了其中的两种功能,也即社会和教育功能。[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