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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如何贯彻平衡原则?特别是在目前举国上下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实施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政策的大背景下,行政审判如何平衡各种利益,实现“既要……,又要……”、“既要……,也要……”的目标?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平衡原则加以认真和深入的研究,以真正把握其实质和内涵,使之在实践中不偏离该原则的正确方向。


  

  首先,平衡原则的平衡是有价值导向的平衡。平衡原则不是折中主义,不是平均主义,不是和稀泥,更不是迁就违法、滥权,而是有价值导向的平衡。现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公平、正义,保护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审判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或者目前强调“三保”,其目的都是保障和增进人民的利益、福祉,保障和增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我们的行政审判离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导向,为平衡而平衡,就可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背离法治而走向人治。沃伦指出,“法院通常运用一种平衡准则来判定个体是否滥用其合法权利,从而威胁到公众的利益。当法院运用这种平衡准则时,他们也碰到了在个体权利和社会权利之间选择的困难。法院必须在保护社会权利的同时,维护个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法的一项任务就是寻求解决社会性问题的方法,这些方法必须避免为抽象的高尚目标而挤压个人自由。历史已经告诉我们:领导者如果坚持个体必须为一个更为伟大的目标定要牺牲他们的自由,极权主义社会就可能会出现”。正是基于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明确要求:“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这种“依法纠正”,在外在形式是与“三保”平衡,而其内在实质则是维护法治的基本价值。


  

  其次,平衡原则的平衡是整体的平衡。行政法在整体上是平衡法,但在其不同的运作阶段,不同的调整领域,却是有倾斜、有注重面的。行政法在调整行政管理、行政规制时,更多注重的是行政权的有效行使,注重授予行政主体管理职权和管理手段,向效率倾斜;行政法在调整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时,更多注重的应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注重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向公正倾斜。行政审判在性质上属于救济和监督,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在注重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整体平衡时,应适当向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向倾斜。因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行政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相对人处于相对弱势,如果在行政诉讼中不适当向保护相对人权益的方向倾斜,那平衡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当然,具体案件的案情各不相同,在某些案件中,也可能有些相对人恃其有钱有势,无视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蛮横无理地抵制、抗拒行政主体依法执法。如果是这种情况,行政审判自然应该适当向行政主体倾斜。否则,公共利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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