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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与控制

  

  根据Sheppard案,法院可以通过一些控制手段来减轻审前公开的有害效果,包括控制法庭的气氛、将证人隔离、控制法律执行人员的披露、改变审判地点、予以诉讼中止、隔离陪审员、推迟审判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和命令重新审理。英国传统上主要依靠藐视法作为加强媒体纪律的手段,但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英国也逐渐利用中止诉讼或撤销有罪判决来处理审前传播导致公平审判不可能的案件。[15]法院有权基于程序滥用和保护被告人免受不公平的审判为由,对审前公开的案件中止诉讼。法院也可以基于压迫的理由而限制审前公开。


  

  在决定具体案件中的媒体报道是否造成诉讼压迫或程序滥用,英国的判例法显示,法院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公平的司法执行。法院必须确保具有公共利益的案件实现公正。(2)改变审判地点的可能性。法院也应当考虑通过转移案件至另一家法院审判,对被指控者偏见的危险是否能消除。(3)时间的跨度。法院应当对审前的报道与审判之间的时间间隔加以考虑。英国的判例显示对广泛被媒体报道的案件,法院一般不可能允许在正常的时限内予以审判,而是必须延迟。(4)公众是否确实具有歧视。法院也必须考虑媒体的报道是否确实和直接地对被指控者造成偏见。一定程度上,这取决于报道的内容以及这些内容是否表明被指控者有罪。(5)对证人的影响。法院必须考虑证人的证据不能因为报道而被不适当地影响。


  

  3、限制信息披露。为了使法院能安静地行使审判任务,美国各州法院可以颁布“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不准媒体进入法庭,以及携带照相、录音或录像设备进入。也可以下令禁止媒体报道任何就该案可能造成误导的消息,对律师和对检察官适用专门的“缄口令(gag order)”。法院指出:“有效的控制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披露信息在法院的职权之内,可以较好地防止构成不当公布的不正确的信息、谣言和指责的散布。”[16]但为了防止过分限制言论自由,判例也认为缄口令的签发必须具备一些条件:(1)法院必须决定是否存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也就是说,审前公开确实会损害被告人的公正审判的权利;(2)所有可能的救济手段,比如变更审判地点、推迟审判等都不是有效的解决方法;(3)这种事先限制的做法确实可以收到维护被告人公正审判权的效果,换言之,如果缄口令不能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那么就宁可不要签发;(4)缄口令不应当阻止对于在公开法庭披露的事件的报道;(5)缄口令的措辞必须明确、严格,不得过于宽泛。[17]


  

  现行《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标准规则》对律师审前发表言论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则第3.6条规定,正在参与或已经参与侦查或民事诉讼的律师不应当作出司法外的陈述,如果律师知道或合理地应当知道将会通过公共传播手段被传播,并且会对案件的审判程序产生极大可能性的实质性偏见。


  

  美国律师协会在对律师的庭外言论作了限制之外,同时也通过第3.8条对检察官的庭外言论作了规定,内容与上述律师的要求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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