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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与控制

  

  1981年法案主要是通过“向普通公众公开的,对讨论中的司法程序构成严重阻碍或偏见危险的出版物”科加严格责任来限制审前案件信息的传播。“出版物”包括有线节目服务或其他任何传播形式中向普通公众或一部分公众发布的任何言论、书面文字和节目。被认为有藐视行为的出版物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情况:(1)公布被告人早期犯罪记录;(2)公布刑事审判的某些细节;(3)发表被告人的照片等。同时为了保障传播自由,法案规定“严格责任”只适用于“进行中的程序(activeproceedings)”,对媒体的限制只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令状被签发)后才开始,直至程序结束,上诉程序被认为是“进行中的程序”。是否构成藐视与出版者的动机无关。


  

  同时法案还规定了“无辜出版(innocent publication)”的例外,但是该项例外只有在出版者予以了合理的照顾,不知道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相关的诉讼程序在进行中才能适用。另一例外是“善意讨论公共事务或其他具有公众利益事项”。该法案规定:“一起对作为公共事务或其他一般公众感兴趣事务的讨论或其一部分的善意公布,假如对于特定规则,可不视为藐视法庭”。在适用1981年法案时,法院也指出“必须对表达自由的保护予以适当的考虑。”[10]在衡量是否构成藐视时,法院必须决定因为发表造成的偏见所致的危险是否直接和严重,以及发表的时间、引起陪审团或潜在陪审员注意的可能性、对陪审团造成的可能影响,以及寻求使这些偏见中立化的任何对陪审团司法指示的能力。


  

  根据法案,媒体可以发表对法院诉讼的同步报告,但是法院可以禁止公布诉讼相关人的姓名。有时,法案可以用来指示媒体在宣告有罪之前不能公布有关刑事被告人的姓名或任何信息。对法案的违反将导致严重的惩罚,可以被科处无限制的罚款和最长2年的监禁刑。[11]1994 年,因无意中刊登了一件谋杀案中的被告人的照片,而该被告人将在两天后在一个队列中被人指认,结果刊登该报道的《太阳报》及其编辑被处以10万英镑的罚金。


  

  2、程序上的控制。美国法院很大程度依靠陪审团挑选程序来保护刑事审判免受审前传播的污染。依靠陪审员挑选程序,将已经受到媒体影响的预备陪审员,或者当陪审员已经受到媒体影响而形成预断时,立即淘汰而避免进入审判程序。美国法院认为,当不可采的证据通过新闻报道到达陪审员处时,对被告人构成偏见。[12]在审前传播被告人有罪的官方说明、有关被告人以前刑事记录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信息和另一个被告人对另一项谋杀的供述,也不可避免地反映了关于有罪和量刑预断的气氛。[13]


  

  1966年Sheppard v. Maxwell案是为避免审前公开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平审判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一个受尊敬的Cleveland的医生的有罪判决,他被指控在他们7岁的儿子睡觉时棒打他怀孕的妻子。围绕Sam Sheppard 审判的公开性非常严重:媒体从社区中得到许多诬陷的、不准确的和不可采纳的信息。法院指出:“在法院排除这些证据没有意义,因为新闻媒体已经向公众传播了这些信息。”新闻媒体甚至指挥侦查的进程。法医在被媒体要求的同一天被审查,Sheppard 最终在杂志首页提出:“为什么不把Sam Sheppard抓起来?”和“继续,将他抓起来”的那天晚上被逮捕。法院最终认为,广泛的审前公开,与法庭“嘉年华般的气氛”,内在地具有审前司法偏见,因此推翻了他的有罪判决。[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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