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简介
张委三系名称为“分体式冷热水机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张委三于2007年1月9日从八方一鸿公司处购买了由约克公司生产的一台风冷冷水机组产品(简称“涉案产品”)。涉案产品与张委三的专利技术相比缺乏“制冷连接管”这个部件,且其循环泵的下面相应于换热器出水口的位置处有一个排水口,而张委三的专利技术中没有这个排水口。二中院查明:涉案产品除缺少一个制冷连接管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与张委三的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约克公司随产品发送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中已经明确给出了涉案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技术教导。约克公司认为:涉案产品缺少张委三专利的“制冷连接管”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且由于张委三未证明直接侵权的发生,涉案产品也不构成间接侵权。
以上事实有张委三提交的本专利的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专利年费发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相关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行政裁定书、张委三购买涉案产品的发票及实物、张委三下载的约克公司网站网页的打印件、江森自控的宣传材料等证据材料;八方一鸿公司提交的约克公司的营业执照、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经销协议》、购货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4]。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张委三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最终审定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仅记载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虽然八方一鸿公司向张委三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箱中缺乏制冷连接管这一部件,但是,构成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箱体上均预留了用以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接口,而约克公司随产品发送的《安装、操作和维护手册》亦给出了在实际使用中必须安装制冷连接管的明确教导,而且,缺少制冷连接管的被控侵权产品无法实际运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本身实际上并不缺少制冷连接管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在此前提下,法院对约克公司关于因张委三没有证明直接侵权的发生因而约克公司亦不构成帮助侵权[5]的上诉主张亦不能支持[6]。
三、间接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