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九世纪末期宾丁(Binding)的著作中,对刑事犯罪结构的思考最终产生了德国的三元体系,它将不法行为分成两个方面:在入罪方面称为犯罪的定义(行为构成) ,在出罪方面由对侵犯在犯罪定义中表明的禁止性规范的行动加以正当化组成。因此形成的体系可以这样定义:
(1)定义——侵犯禁止性规范;
(2)做错事或者不法性——构成犯罪定义的行为没有得到正当化;
(3)应受谴责性——不法行为没有得到免责。
这三个层次是顺序连续地排列的。第三个层次以第一和第二个层次为前提,第二个层次以第一个层次为前提。尽管雅各布斯(Jakobs)为改变这三个层次的顺序作了令人感兴趣的努力,但是,他的努力被证明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这个三元体系规定了法律项下的责任和惩罚所必要的和典型地充分的一套标准。“典型地”这个资格是必要的,因为各种各样的管辖性或者程序性理由可能会排除责任。还有,一些客观的“责任的条件”也会进入实体层面的分析之中。例如,这种责任可能仅仅加于公共官员或者其他有特殊资格的人身上。这些资格不会影响行为的错误性或者应受谴责性,但是,它们可能影响犯罪的恰当分类。因此,这个责任的三元结构的恰当表达方式就是,对于责任来说,满足这三个层次是必要和典型地充分的。
一、作为刑事理论渊源的科克格言
在普通法系中,最相近的理论结构是在危害意图(mens rea)和危害行为( actus reus)之间作出的区分。这两个术语来源于科克勋爵在十七世纪使用过的句子:“Actus non facit reus nisimenssit rea”。用英语说就是:“如果意图不是邪恶的,那么行为就不是邪恶的。”这句话的问题在于,它可以在德国的三元结构中用两种不同的方式加以翻译。
根据现代的“目的”理论,犯罪的定义由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组成。一个很好的例子是,造成死亡和造成死亡的故意。因此,科克勋爵的格言可以被翻译为:只有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都存在时,犯罪定义才能得到满足。谋杀的定义不只要求造成了死亡,而且要求有造成死亡的故意。
对科克格言更引人注目的解释是,将危害行为译成犯罪的定义,而将危害意图译为应受谴责性。因此,这句短语就被翻译成:只有犯罪的定义得到满足,这个行动才是应受谴责的。这个译法使这句翻译与德国体系的实质性优点更加一致。
美国信条体系在根本上的模糊之处,早在科克勋爵的信条性著述中就出现了。科克勋爵被誉为是使用拉丁格言的第一人。在自己的著述中,他给出了两个要求危害行为和危害意图相结合的例子。第一个例子:一名未来的小偷,在取得了物体的占有之后,才意图通过保留该物体而窃取它。根据盗窃的法律——实际上在任何地方都一样——获得占有的行为必须与盗窃的故意同时发生。贪污罪的发明,就是为了管住那些干坏事的人在处于占有状态之后才表现出不诚实故意的案例。科克引用了自己著名的格言进行解释,在故意和获得占有的行为不同时发生时,为什么这名小偷就是无罪的:在那个时刻,只有故意是坏的, (取得物品的)行为才是坏的。这是一个正确的分析。但是,这里告诉我们的是,犯罪定义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必须在同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