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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讨论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第二,扩展学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


  

  虽然我国的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和案例研究是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形式。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不周延性等局限,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囊括社会现实中的所有情况,当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法官就需要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解释法条的含义以适用法律。我国的案例不同于英美法的判例,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案例和司法解释是法律原则和规范具体化的重要载体。从某种意义上,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和案例比抽象的法律条文更具有操作性。因此,讨论式教学以实际问题的解决为中心,将学习的中心由抽象的法条转向案例等实践中的“活法”。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故法学教育或官方考试的题目应多依靠各级法院判决而设计之,其功用有三:(1)以实例反映社会生活。(2)结合理论与实务。(3)法院的判决理由,当事人的主张及判决评释,可以提供各种不同的法律论证资料。”[4]


  

  第三,明确职业定位,促使法科教育与职业训练相衔接。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法官与检察官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本科学历且通过司法统一考试取得司法人员资格证书。据此,法科毕业生必须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方可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所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实践中,大学的法学教育偏重于基础理论和学术修养,而司法考试作为职业技能考试,偏重于现行法律、疑难案例和实务问题。从传统教学模式中毕业的学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但由于缺乏法律职业训练,所学知识与司法考试相脱节,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无法适应社会需要。而讨论式教学有效地弥补了这一缺漏,其通过案例研讨和辩论能有效缩短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共同的法律思维和职业气质,从而为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奠定基础。如季卫东先生所说,“在现代国家中职业法律家之所以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在于他们掌握了法律专业的知识技术,尤其重要的是他们通过法学教育和实践体验所形成的独特的思考方式适应了时代的需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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