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关系密切,在一定语境下通常混用。案例是教学内容,讨论是学习的手段,两者不可分割,正如一枚铜板的两面。但讨论式教学与案例教学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等同,表现在:其一,案例教学除了以讨论为主要方式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方式,例如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流行的诊所法律教育(clinic legal education),它借鉴了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学生的形式,以案例为内容,学生接受系统的训练及老师指导,代理法律援助等案件,从而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和掌握办案技能。其二,讨论教学法的运用未必以司法判例为主题,原则上,一切具有争议、适合辩论的命题都可以通过讨论的方法纳入教学的轨道。例如,“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恶法非法”等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都可以设计为讨论式教学的内容。
二、讨论式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意义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不同,大陆法奉行法典法传统,权利先于救济,实体权利由法典立法设定,其诉讼仅为权利行使之手段。法官适用法律,其推理采演绎法的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大前提是“找法”,即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与这种法律体制相因应,长期以来,课堂讲授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主要教学方法,而案例教学被置于一种无足轻重的地位。即使存在所谓的案例教学法,也只是“以案说法”,这种闭门造车人为拟制的有“标准答案”的案例,只能揭示案例与知识之间的关系,案例此时只是充当解释法条的注脚。
传统的灌输式的讲授式教学,虽然在知识传播上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整体上局限于知识传授、理论讲解、法条注释,而忽视了实践能力的训练和思辨精神的培养,从而使学生蜕变成堆积知识的仓库和应付考试的机器。这无疑是与教育的目标是相背离的。以案例为主要内容的讨论式教学,恰恰可以有效克服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弊端,其意义在于:
第一,改革传统教学模式,使学生成为课堂真正的主体。
未来的学校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的主体。受教育的人必须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人;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自己的教育。这个人同他自己的关系的根本改变,是今后几十年内科学与技术革命中教育所面临的最困难的一个问题。[2]讨论式教学能够启迪学生积极思维,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学者总结为“五个转变”:(1)“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师生共同探索”;(2)“以课堂为中心”转变为“课堂与课外并重”;(3)“以教材为中心”转变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4)“以传授知识为中心”转变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5)“以学会为中心”转变为“以会学为中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