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身体伤残
身体伤残是指运动员的身体或健康受到的,经治疗仍不能康复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身体机能的伤害。对于这种伤害,赔偿义务人不仅要承担在“一般伤害”中的费用,而且还应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增加的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果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支付必要生活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
3.3.3死亡
如果伤害运动员致其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医疗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3.3.4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公民的精神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的情绪。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人身权,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属于精神损害,它是一种利益损失,表现为财产。精神痛苦产生的原因大致分为两种:一是由于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一般人格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心理损害和精神障碍。二是由于损害公民身体而造成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时,给权利主体以生理上的损害,同时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如果肉体伤害或神经上打击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而可能造成更大痛苦和羞辱的精神伤害也理应给予相应赔偿。那么在职业竞技体育中精神损害赔偿对象是什么呢?它赔偿的是死亡运动员的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和残疾运动员的痛苦。除了这两点以外,还有一般伤害的精神损害,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根据身体创伤的状况相应予以赔偿,当运动员受到可以归责于侵害人的轻微身体伤害,一般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运动员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运动员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造成运动员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当然如果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赔偿金额可以高于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