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追偿当中是否包括自己因失去受害人劳务所遭受的损失也并不明确,按理他因失去雇员劳务受到的损失包括在他赔偿给雇员的损失之内并可一并向侵权行为赔偿义务人追偿的。对此在我国侵权行为立法中也应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在家务或生产经营中因失去受害人的劳务而遭受的直接损失第三人有权向侵权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第三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先行向受害人赔偿而受到的损失,有权向侵权赔偿义务人追偿。对第三人劳务损失的赔偿范围,如果侵权人对第三人的劳务损失有直接故意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如果没有直接故意,应当赔偿其直接损失。
二、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导致的第三人精神损害及其赔偿请求权
侵害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是指侵害人身权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沮丧、焦虑、忧伤、悲痛、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自然人的人身利益的损失,例如名誉、自由、亲属间的陪伴、安慰、教导、照顾等利益。侵害人身权对于有生理和心理的精神活动的人必然造成精神损害。因对受害人人身权的侵害而反射性损害到第三人人身利益也可能造成第三人精神损害。第三人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直接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的反射性作用的结果,是在侵害直接受害人人身权基础上的间接侵权损害。
(一)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基础
侵害人身权必然会造成自然人的精神损害,但并不是所有的精神损害都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只有严重的精神损害才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精神损害不可以金钱来计算,因而对其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如果精神赔偿的适用失之过宽就会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负担,失去公平,因而各国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都采取严格限定主义。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损害为非物质上的损害的,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始得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1条亦明确规定人格权受侵害“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具体侵害哪些人身权利或利益才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各国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47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1)在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亦可以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2)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以外的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相同的请求权。”《日本民法》第710条规定:“不问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情形,依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4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该第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损害者,并得请求恢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前项请求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经以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比较而言,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就侵害人身权适用精神赔偿的规定较为严格,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人身权范围限于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等人格权,而对侵害身份权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未作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虽然也坚持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严格限定,但它规定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人身权范围较为广泛,不仅规定了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和其他人格法益,而且规定了侵害父母子女或配偶的身份法益也可请求损害赔偿。第三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首先是受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范围限制的。在德国和日本民法中仅仅规定了有限的几种具体人格权受侵害而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没有规定对身份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也就没有关于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关于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人身权利大为扩展,特别是扩展到身份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因而也就有侵害人身权而造成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第三人因他人人身权受侵害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以其身份权益损害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请求损害赔偿;二是不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情节重大者,由此损害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的身份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在这些情况下虽然第三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都是因自己的身份法益受侵害而受精神损害引起的,但他的身份法益受侵害则是与他有身份关系的亲属的人格权益受侵害反射性作用的结果,是间接损害。由此可以看出,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三人的请求权的基础是亲属等身份权。但在美国侵权法中第三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并不限于亲属身份权,对与受害人无亲属关系的第三人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受精神损害导致身体伤害的亦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