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自然保护区多元文化得到保护。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不仅蕴含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而且往往蕴含着丰富的民族文化、宗教文化和本土文化资源,它们是多元文化的基本构成因素。因此,提倡生态保护的公众参与,将众多的民族、古老的文明、本土的文化融入其中,营造一个有利于民族文化得以继承和传播的适宜氛围,以避免多元文化的消失,这是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建设的应有之义。
三、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保障
通常,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的基本做法是:根据自然保护区当地群众和政府生存发展的需要,通过促进当地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和利益共享,把自然保护区周边的社区居民视为自然保护区的共同管理者,把孤立的生态系统变成了开放的经济社会生态系统,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与社区协调发展原则是自然保护区法律调整的一个重要原则。《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5条除了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要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还规定要妥善处理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14条还规定,确定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这两条规定都体现了与社区协调发展原则。因此,促进自然保护区参与式社区共管模式,就必须要有制度化安排作保障,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一个相辅相成的管理系统。
(一)构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制
要发挥社区共管的职能,就必须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因此,在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必须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从特殊生态区域环境管理的特殊需要出发,建立符合当地文化的自然保护区共管组织。其组成包括当地社区、当地政府、保护区、与保护区资源利用有关的企业、科研单位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通过立法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责,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自然保护区管理与社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定为保护区的重要目标。同时,社区居民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应当通过国家法律承认社区居民对自然保护区资源的所有权、利用权、决策权和收益权,以及在环境健康权、知情权、检举权、参与权等各方面的权利。
(二)确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契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