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明效能上的不同
推定当中的很大一部分是所谓的结论性推定,也就是说,其一旦被作出,就不在作为争论的问题在审判当中出现了,即使剩下的所谓可辩驳推定也是指被告方至少通过压倒性的证据需要建构的。而推论仅仅要求推论主体个体主观上的确信,并没有现实的法律意义。
(3)证明过程的不同
推定的发端是被认定为真的事实,而其推理过程可以认为是两个事实之间的对接。在两个事实中间起到桥梁作用的包括逻辑,也包括很多非逻辑性的实践经验或者法律习惯等。而推论的过程发端和终点不仅仅包括事实,也还包括非事实的观点或者理念,而在其间起作用的只能是逻辑。
3.推论之合宪性
对于推论的合宪性似乎争议不大,毕竟其从根本意义上来看并不是一种被规定了的法律原则,而仅仅是一种被实践化了的思维模式或者逻辑架构。这里笔者实际上试图澄清的是被和推论等同的可允许的推定的合宪性的问题。
事实上,很多美国学者就直接指出,被许可的推定并不是真正的推定,而更为准确地应该被描述为一种可允许的推论(permissive inference),因为其并没有涉及对于被告证明义务的转移。而这样一种被许可的推定本身来看并不涉及所谓的违宪的问题的,又因为其并没有影响宪法所要求的检方证明犯罪要素的义务,从而是可以被允许的。例如,审理Gypsum案的法院就表达了对于被许可的推定的赞成。法院认为推定这个词的意义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而推定的宪法上有效性可以依据这样的区分。
从而,可以较为肯定地认为,推论,以及所谓的被许可的推定,可以被认为至少是不明显违反美国宪法适当程序规定的一种实践活动。这样的一种观点也为美国模范刑法典所肯定。在其看来,取消或者转变证明义务的推定是不可接受的。[23]但是,其的确认同可以进行所谓的被许可的推定。[24]
【作者简介】
李立丰(1977—),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刑法学博士。
【注释】基金项目:台湾中流一喜玛拉雅文教基金资助项目
刑法,和其他的学科一样,现在已经成为一种交叉学科,在其中不同的学科领域被综合从而形成对于特定现象的更好解释。例如,
刑法就越来越受到诸如精神病学psychiatry和辩论科学forensic science。其也经常成为心理学和社会学所经产研究的领域。但从实然的角度而言,在沿用西方
刑法传统的国家当中,犯罪定义基本上仍然沿用行为要素(actus reas or act)和心态要素(Mens Rea or mental)的二元建构模式。参见22C.J.S.CRIMINAL.LAW。§31(1955),转引自M.Varn Chandoal and Anoop Chandola,A Cognitive Framework for Mens Rea and Actus Reas:The Application of Contactics Theory to Criminal Law,35 Tulsa L.J.383,Winter,(2000).
Rene Descartes(1596—1650),是一位法国哲学家和数学家,其也是当代哲学的奠基人之一。在17世纪的前半部分,笛卡尔认识到需要突破以伽利略为首提出的万能机械论,从而挽救人类的目的,观念,价值和渴望。参见Laurie A.Briggs,Presumptive Mens Rea:An Analysis of The Federal Judiciary’s Retveat From Sandstrom v.Montana,64 Notre Dame L.Rev.367,(1989).
引同上。
并在此基础上,厘定出各种行为人可贵性的评判范式,参见Michael s.Moore,Causation and the Excuses,73 Cal.L.Rev.1091,1130(1985).
而在并不涉及重要权利剥夺的民事案件当中,起诉方通常需要根据压倒性的证据来证明其案件当中的要素,参见Pamela s.Karlan,Discriminatory Purpose and Mens Rea:The Tortured Argument of Invidious Intent,93 Yale L.J.111,November,(1983).
如Sneed v.Marysville Gas&Elec.CO.,149 cal.704,707—08,87 P.376,377(1906)(“通常行为人不能知道他人心中的所思所想,这样的了解仅仅可以通过其自身的表述或者随附情状当中表现出来);wis.JI-Criminal 1105(1980)(”你不能走进他人的心理发现其意图如何,而你或许从和这个犯罪相关的证据的事实当中直接或者间接地对于意图加以判断“).转引自Kevin L.Keeler,Comment:Direct Evidente of State of Mind: A Philosophical Analyisis of How Facts in Evidence Support Conclusions rgarding Mental State,1985 Wis.L.Rev.435.March,1985/April,
这样的一种观念最早是由十九世纪的英国哲学家John Stuart Mill提出来的,参见Kevin L.Keeler,Comment:Direct Evidence of Stare of Mind:A Philosophical Analyisis of How Facts in Evidence Support Conclusions rgarding Mental State,1985 Wis.L.Rev.435,March.1985/April,(1985).
Numbers 35:16—22(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事先恶意可以从故意使用致命性武器的活动当中推定出来),转引自Laurie A.Briggs, Presumptive Mens Rca:An Analysis of The Federal Judiciary’s Retreat From Sandstrom v.Montana.64 Notre Dame L.Rev.367,(1989).
Riggins v.State,174 S.E.2d 908,910(Ga.1970)(认为这样的一种指导意见要求被告承担压倒性的证明精神耗弱的证据的做法是适当的,而这样的指导意见推定行为人具有健全的心智,行为被推定为自由意志的结果,而行为人推定对于其行为的自然且可能的结果具有意图,在这样的情况下.紧接着这样的指导意见,法院认为推定并不是结论性性的,是可辩驳的,并且并没有将证明义务转移给被告。转引自Bruce L.Ackerman.The Conclusive Presumption Shuffle,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Vol.125,No.4.,pp.761—810.(Apr.,1977).
对于概念范畴的分类是无穷尽的,除了下面所要相信论述的两类区分之外.还存在所谓表面证据成立的推定(prima facie presumption),结论性推定(conclusive presumption)以及对于事实的推定三种类型区分(presumption of fact)。限于篇幅这里对此不做细考。参见John M.M.Greabe,Spelling Guilt out of a Record?Harmless-Error Review of Conclusive Mandatory Presumptions and Elemental Misdescriptions,74 B.U.L.Rev.819,November,(1994).
对于
刑法当中推定的经典分析模式出现在County Court of Ulster v.Allen,案中,其将推定区分为如下的两种,即义务性或者强制性推定,以及被允许的推定。参见Bruce Ledewitz,Mr.Carroll’s Mental State or What is Meant by Intent,38 Am.Crim.L.Rev.71,Winter,(2001).
在Boyde v.California,494.U.S.370,378—80(1990)等案例当中似乎美国法院倾向于适用所谓“理性的陪审员”这样的一种标准。这里对此问题不作进一步的讨论。
对于这一问题,将在后面详述。
对于美国刑法当中适当程序的所谓严格检查或者严格检视,是美国宪法当中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十分复杂的重大问题。这里不作赘述。
442 u.S.510(1979).
结论性的推定要求事实发现这从基本事实的证据的基础上认定被推定的事实,即使存在可辩驳的证据A。事实X必须从事实Y当中推定出来即使结论性推定的一个适例。
不幸的是,司法缺少从术语上明晰很多推定的倾向。针对既定推定的本质的解读上的苦难也就经常产生。参见Asford & Risinger.Presumptions,Assumptions,and Due Process in Criminal Cases:A Theoretical Overview,79 YALE L.J.165(1969).
Schmolesky,County Court of Ulster v.Allen and Sandstrom v.Montana:The Supreme Court Lends an Ear but Turns Its Face.33 RUTGERS L.REV.261(1981).
从史源上来看,具有分水岭意义的Sandstrom案中出现的理念可以追溯到之前在关于犯意问题具有里程碑作用的Morissette v.United States案(342 U.S.246(1952).当中,法院的判决当中的一部分就涉及对于陪审团的指导意见当中关于结论性推定的
宪法性的问题。在Morissette案当中,最高法院认为被告的重罪犯意可以通过被告自身的行为加以推断。而法院将这样的推定视为结论性的,这种不能推翻的结论性的推断的实际效果可以视为有效地取消犯意作为犯罪的组成部分。法院解释如果当意图是被指控犯罪的组成部分,其存在就成为必须被提交到陪审团考虑的事实问题。无论证据有多明晰,无论法官对于犯意的推定如何的多具有争议,意图从来没有被认为是法律问题,而是必须提交给陪审团。因此,如果对于犯意进行强制性推定的话,实质上导致的是剥夺被告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力,以及剥夺相关事实受检验的权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案当中。法院认为即使被许可的对于犯意的推定会都会导致错误地不审而判。再审法院认定审理法院错误地认定唯一的犯意问题是是否被告意图占有财物,法院的解释是尽管被告承认有意识地占有财物,但这样的事实本身并不是陪审团发现犯罪意图的充分根据。参见Saltzburg,Burdens of Persuasion in Criminal Cases:Harmonizing the Views of the Justices,20 AM.CRIM.L.REV.393,408—10(1983)(discussing New York.v.Patterson,432 U.S.197(1977)).
法官奥科斯(Oakes)就在审理第二巡回法院关于Sandstrom问题的处理情况时提出:很明显我们将时不时地遭遇到sandstrom问题。如果需要重新坚持针对这个问题的一致性的话,第二巡回法院就必须遵守Sandstrom案的判决,而不是通过没有意义的只能使得最高法院提出观点愈发模糊的区分来对于这个问题加以回避。在这个问题上,我提醒第二巡回法院必须注意联邦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即最高法院的先例必须被较低法院所遵守,无论这些法院的法官认为最高法院的观点如何具有误导性。参见Graham,Presumptions——More Than You Ever Wanted to Know and Yet were Too Disinterested to Ask,17 CRIM.L.BULL.431(1981).
20过失等所谓的客观性犯意不在此列。
这里的推定指强制性推定
论者认为.推论可以认为与可允许的推定之间具有部分重合关系。
事实上,模范刑法典的起草者认为可以从立法的层面直接建构要求被告对于特定犯罪要素提出证明的所谓肯定性抗辩。参见Allen,Structuring Jury Decision-making in criminal cases:A unified constitutional approach to evidential devices,94 Harv.L.Rev.321(1980).
参见美国模范刑法典§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