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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欺诈性移转信托及对我国的借鉴

  

  在实践中,用直接证据证明意图的存在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根据周围情形做出一些推断。Cork Report强调只要债务人行为时知道或被认为知道其经济状况,就可以根据其行为的自然结果和可能结果推断出其意图。[18]但仅有债权人受到阻止或损害的事实并无法确立债务人的意图,而且事实问题的确定需要考虑具体情形。根据英国《1925年财产法》第172条之规定,周围情形可以推定目的的存在。如果财产移转人或委托人对此目的予以否认,则需要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19]什么是周围情形?最为相关的情形是委托人的经济状况和交易的时间。如果债务人负债但仍有偿债能力如资产超过其个人责任,将财产以低价转让,债务人手中的财产几乎不能清偿所有的债务,那么,就要根据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423条第3款之规定,对此交易目的是否存在欺诈进行推定。如果某些事件发生,受损害的债权人想要或可能提起诉讼,此时,债务人实施了移转,那么,欺诈意图之推定仍然适用于这种情形。


  

  美国法将欺诈性移转之意图分为实际欺诈和推定欺诈,并且确立了不同的认定标准:


  

  (1)实际欺诈


  

  美国《破产法典》第548条是联邦法调整欺诈性移转行为的法律规范,该条之(a)款(1)项规定了实际的欺诈移转,强调债务人的移转行为具有欺诈债权人的意图即“具有实际阻止、拖延或欺诈债权人的意图”。提出主张者若要证明债务人的欺诈意图,需要有直接的证据,并且必须达到“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由于证明债务人的此种意图的直接证据是很难取得的,因此,在实践中提出主张者依据此条此款此项之规定是很难撤销一项欺诈性转让行为的。为此,实践中,可以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债务人具有实际欺诈意图即“如果没有证明债务人具有实际欺诈意图的直接证据,但根据案件事实可以得出转让人具有实际欺诈意图的当然结论,这种实际欺诈意图就可以得到证明。”[20]事实上,法院将间接证据作为可以证明债务人具有实际欺诈意图的事实标记即“欺诈征象”。这些欺诈征象已经集中地反映在《统一欺诈移转法》以及相应的州法中如移转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债务人对所转让财产所有权的保留和对财产的控制、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状态等等。虽然上述征象可以援用,但是单一的欺诈征象对于证明转让行为的欺诈性只具有一定的证明力,难以证明欺诈事实,但是如果这些征象同时存在,那么,“这些征象联合起来就可以构成欺诈的决定性的证据”。[21]这样,通过联合多个欺诈征象所创造出的具有欺诈意图的假定,证明责任就移转给债务人,由债务人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意图。如果债务人不能推翻这种假定,那么,提出主张者假定的欺诈意图就成立。


  

  根据第548条(a)(1),如果提出主张者要证明债务人具有实际欺诈意图,那么,只需证明债务人具有以下三种意图之一即可:阻止、拖延或者欺诈。“阻止、拖延的意图等同于欺诈的意图,如债务人根本不准备清偿债权人的意图”。[22]“‘阻止、拖延的意图必须也是或包含了欺诈的意图’时,方能符合第548条(a)款(1)项规定的实质欺诈意图的判断标准”。[23]依据该条之规定,只要证明转让时债务人存在欺诈意图或者其他人的欺诈意图是可以归责于债务人的,就符合了该条所规定的债务人具有实质欺诈意图的要求。


  

  (2)推定欺诈


  

  美国《破产法典》第548条规定,提出主张者无需证明债务人的实际欺诈意图就可以撤销某一欺诈性转让行为即推定欺诈行为。推定欺诈只需考虑两个要件:合理的对价和清偿能力。债务人转让财产时的无清偿能力并不能完全证明其欺诈意图,需要结合债务人是否取得合理对价进行判断。因此,债务人可以以取得合理对价以及转让时有清偿能力来作为证明其不具有欺诈性移转的完全抗辩事由。如果作为债务人的委托人未取得合理对价以及转让时无清偿能力,那么,委托人针对其债权人的信托可以被撤销。提出主张者援用该条之规定所实施的撤销行为必须在破产申请提出之日前一年内实施。在依据该条之规定撤销某一推定欺诈的转让时,提出主张者应当承担证明推定欺诈的全部构成要件即债务人无力清偿状态和未取得合理对价之责任,这里的证明标准采取优势证据标准,与实际欺诈意图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明确和令人信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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