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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绿色信贷政策的法律化

  

  二、我国绿色信贷系列政策的出台是环境保护国家意志强化的深度体现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将“协调发展,互惠共赢”作为指导环境保护工作五大基本原则之首。《决定》对“协调发展,互惠共赢”的解释是:“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决定》要求“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


  

  以《决定》的发布为起点,以2006年6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三个转变[3]为标志,我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正在发生战略性、方向性、历史性的转变。自“十一五”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例如,国家环保总局宣布成立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5个区域环保督查中心,这是近年来国家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上比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表明,一种明确而坚定的加强环境保护的政治基础已经基本形成,可以说,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其实质是环境保护国家意志的上升。[4]


  

  如果说在2006年我国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那么在2007年,环境保护事业则被推上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干线、主战场和大舞台。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十七大报告”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五大要求之一。2007年6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节能减排成为了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重大行动。受该通知的推动,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绿色信贷政策(见本文第一部分)。环境保护国家意志的强化,为有关环保法律的制定、修改和绿色信贷政策的法律化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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