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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法学研究现状的一点反思

  
  中国当前公法学研究方法单一化是制约公法学发展的瓶颈。现有的研究方法基本局限于“形而上的”层面,实证的调查研究极为匮乏;局限于“应然、规范”的层面,而缺乏对“实然、现实”层面的关注;对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发展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怀,以致于公法学研究缺乏生气;在研究范式上,对后现代的理论思潮也缺乏回应。后现代的方法主要是解构和直观的阐释,其在法学领域引发了一场最严重的智识危机,但是它对现代法学的挑战并不意味着现代法学的死亡,恰恰相反,在其批判性的本质中蕴涵的是对现代法学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期待。因此,公法法律人在研究方法和法学范畴上,要取向“综合化”和“多元化”避免“分裂和单一化”。也就是吉尔茨所谓的“拆除以往人为形成的思想篱笆,重新型构社会思想的过程。”

  
  在研究方法上,我国公法学的特征必须是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政治理论取向。值得甄别和鉴借的是,马丁·洛克林在其公法学著作中《公法与政治理论》一书中将英国公法思想分为两类理想类型:规范主义的公法传统和功能主义的公法传统。规范主义的公法观将公法或法律的性质和运行方式视为自给自足的, 知识取向是以社会实证主义、社会进化论和实用主义哲学为其基础的。其对不同公共权威之间的政治、社会和阶级联系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怀。[12]而詹宁斯、罗布森、威利斯等人的公法思想显然在学术传统上皈依了与社会主义政治理论有着某种亲和性的功能主义智识体系,其强调的是现实中的公法和法律,这种公法是生活中现实的,而不是规范性的、大写的、语言哲学意义上的公法。[13] 根据洛克林的研究成果,如果规范主义根源于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话,那么功能主义则信奉一种集体主义的社会本体论。功能主义的进化论取向是与十九世纪社会和政治思想的重心从一种原子论的社会观转向了一种有机论的社会观演变相一致,这其中很大程度是受到了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学者詹宁斯努力作出这种转变,使公法学的关注点从戴雪式的对个人权利的关注转移到对公共权威的权力和功能的监督上来。公法提供了一种法律框架,在此框架下,有效运作的政府可以提供一种有效而公正的结构来推动公共福利,积极履行国家的职能。

  
  功能主义学派的目标在于“通过促进对社会问题的客观研究并培养能够将政策转化为行动的人士而贡献于社会的改进”,这一目标定位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功能主义学者要以一种“局内人”而非“局外人”的角色定位来为问题圆满解决提供建设性的意见。[14]就我国公法学者而言,八十年代以来,对规范主义学派可能更为熟稔,而对詹宁斯、罗布森等功能主义学派的学术代表人物却最多只是“似曾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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