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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2)因开发商未取得地使用权证,导致所售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证。 本院2007年受理的18起以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均是因开发商未取得使用权证而致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形成诉讼。

  
  (3)开发商的守约意识淡薄。从我院受理的案件来看,很多以调解和撤诉方式审结的案件都是因为开发商不如期办理商品房权属备案登记、安装配套设施、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面积误差等等导致的,而且这类案件最有可能形成群体性类案,经过法院的调解和督促,很多开发商最终都依照合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其实,只要开发商增强自己的守约意识,此类纠纷完全可以避免。

  
  (4)开发商欺诈性销售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并且欺诈的手段不断变化。以往的诉讼中,开发商故意隐瞒出卖房屋已经另行出卖的事实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这类案件中,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受人诉讼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院近年受理的案件中,又出现了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开发商为套取银行按揭贷款假售商品房给本公司员工后又将房屋卖给购房者的新型“一房二卖”的案件。

  
  (5)开发商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提供的合同中增加附加条款,以合同附页的形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减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开发商之所以乐于采用附加条款的方式正是利用了大多数购房者对合同文本慎之又慎而对合同附加条款重视不够的心理,而且很多开发商所使用的合同附加条款位于合同最后一页,字体又小又紧,阅读者往往一目十行,没有注意到细微的内容。而合同附加条款的内容有时是与开发商的口头承诺相矛盾的,这就导致了购房者在诉讼中无法对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进行举证,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从诉讼地位看,原告为购房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绝对比例。

  
  从审结的该类纠纷一审案件的统计数字看,2007年,原告为购房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该类案件的91.7%,2008年为100%,2009年为86%。,充分说明了以下几点:

  
  (1)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承担风险较多,消费心理不成熟,导致原告为买受人的案件数量和比例如此之大。买受人受到售楼广告的诱惑,无法在短时间内对大量房地产销售信息作出正确和理性的判断,削弱了买受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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