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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表三中涉及到4家公司的案件均以纠纷类型作为统计标准,涉及扬州市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7起案件均为因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导致的纠纷,具体为开发商未依合同约定为业主安装煤气管道设施;涉及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起案件均是因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附件关于公用扶手的约定,以铁杆扶手替换了合同约定了不锈钢扶手;涉及扬州市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起案件全部为开发商未按约定为业主办理房屋权属备案登记导致;涉及扬州市金太阳置业有限公司的14起案件则全部为开发商没有如期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导致了迟延办理房屋权属备案登记,由此引发纠纷。

  
  综合表二和表三,在四种纠纷类型中,后两类纠纷最易诱发群体性诉讼,这就要求审判员在案件审理中要特别注意在相关案件间做到“一视同仁”。

  
  从表四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调撤率在2007年度和2008年度很高,均达到了75%,然而该类案件2009年上半年的调撤率仅达57%。参照表三分析,2009年上半年审结的案件中并无群体性纠纷案件,因为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的调撤率,因此,未审结群体性纠纷案件就成为导致2009年上半年已结案件的调撤率大大低于前两年度的原因之一。此外,通过查阅2009年尚未审结的案件发现,我院2009年受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审理难度明显加大并出现了一系列开发商以假售商品房给本公司员工为手段骗取银行按揭贷款及因商品房销售广告、销售沙盘图引发的新型(本院以前受理的案件中未有此类)交付类纠纷。考虑到同案同判、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及企业营运等多方面的因素,主审法官没有冒然对这些案件组织双方调解,有关如何处理的问题也尚在论证阶段,这批积案也在客观上影响了该类案件的调撤率。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的特点和成因分析

  
  通过对我院2007年-2009年上半年期间审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总体上呈现出群体性强、易致连锁效应,诉讼请求及理由多样化、更新快的特点,具体还表现为:

  
  1、从成讼原因看,绝大多数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出卖人无法完成约定的义务导致的,究其原因,主要是:

  
  (1)监督机制不完善,为房地产企业无法完成约定义务埋下隐患。从近几年的受案分析,扬州市商品房开发监管部门对开发商资质及所售房屋性质的监督已经日益完善,因此,2006年以后因监管不到位导致的纠纷本院只受理了一起,即(2008)杨邗民一初字第1565号扬州市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是因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售商品房为工业用地上的建房,无法办理商品房权属备案登记,因此导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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