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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社会责任

  
  (三)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展离不开相关社会责任标准的认证活动。一般而言,这类认证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非政府组织出面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和审核机构,从社会、经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各个方面,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给予客观的评估和审核,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使之成为权威的参考依据。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约束机制,可以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的认证。

  
  然而,也应当认识到,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种矛盾聚焦的产物,必须对西方国家倡导的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及其各类认证标准保持清醒的认识。它经常被用作贸易保护和人权斗争的工具,对于被动接受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公司社会责任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提倡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借助相应的法律及市场约束机制,有助于改善环境和劳工状况等,提高公司经营者在社会责任问题上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推行与发达国家相同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有些情况下可能并不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譬如要求工厂都要有高标准的卫生间和常年有热水洗手,可能不合理地削弱企业的低成本劳动力竞争优势。入世以后,中国企业受到欧美等主要贸易伙伴国更多、更强的掣肘,SA8000、“生产守则”的实施就反映了欧美等国的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供应企业施加的直接影响。跨国公司面对消费者的强大压力,一方面不得不冒着放弃低成本采购的风险,将SA8000标准带给跨国公司的压力部分转嫁到发展中国家的供应商身上,要求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接受其要求的SA8000认证,从而取悦发达国家的消费者以争取市场份额;另一方面,跨国公司也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断寻找新的劳动密集型贸易合作伙伴。跨国公司还运用“生产守则”,迫使加工制作其品牌产品的发展中国家的工厂遵守一定的劳动标准和环保标准,成为其本身承担社会责任的标志。但是,一旦中国的企业提升档次、提高了成本之后,跨国公司又会不惜将订单转向其他国家的低成本生产商乃至不人道的“血汗工厂”,而不可能指望其善意地照顾中国的利益。就在本文将完稿之时,英国《观察家报》又揭露了一起不道德转包案,美国零售商Gap公司将其著名童装品牌Gap Kids外包给印度的一个使用童工的工厂生产,而估计在印度有5500万年龄不到14岁的童工! 可以肯定,只要西方消费者对廉价商品有需求,就不可能杜绝西方的公司利用社会发展水平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的“血汗工厂”为其制造产品。正如美国的一个NGO——National Labor Committee在一份针对中国玩具业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如果有一天中国开始认真实施其劳动法与环保法,沃尔玛就会撤离中国而转向孟加拉国和洪都拉斯”。

  
  另一方面,在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认证过程中,还要注意避免社会责任认证的商业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以SAI的“社会责任8000”认证为例,获得SA8000证书不仅要承担改善工厂条件、提高工人待遇等带来的成本,还要支付一笔数目不菲的认证审核监察费。据统计,截至2007年7月,全球取得SA8000认证的公司共1200家,其中有156家分布在中国。 一些参加过社会责任审核的审核员坦言,他们到工厂审核首先是一种商业行为,工厂对他们的到来要支付高昂的报酬,还要好好招待,当然最后提供的审核意见一般也会令客户和厂家皆大欢喜。在调查中,有工厂管理者和工人告诉调查人员,工厂在每次审核前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人则被告知不可“乱说话”。因此,审核员在现场检查中,大体上不会出现无法通过的事情,有个别问题也能经解释而予放行。在美国,职业的会计师行尚且可以为了一己私利而作假,既然成了商业行为,则中国的企业要造出一些满足社会责任要求的表象和数据,就更是小菜一碟了。因此,越来越多的劳工组织和NGO团体提出,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和财务审核、质量认证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它应当是排斥商业性的行为,没有商业利益才能确保审核监督的客观和公正。因此,政府应重点针对SA8000和生产守则认证中的商业化问题,加强舆论引导,客观地介绍公司社会责任运动,防止片面宣传和商业炒作,并且要对国际上的认证机构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杜绝它们借机在中国进行不法商业活动。

  
  最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一个社会基础,那就是公众的权利意识、企业的责任意识,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意识。这不仅需要通过法律去规范,通过监督和批评施加压力,使企业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还需要通过培训、教育和宣传等各种方式,培育公众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和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各项行动。

  
  四、结语

  
  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社会责任是一个新颖的课题,既意味着挑战,也蕴涵着机遇。从时代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和公共管理改革的深化,政府、社会与企业三者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企业所处的社会关系和相应扮演的角色呈多样化态势,因此公司社会责任乃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化和商业运作中出现的认识偏差,以确保中国的企业能够在社会责任的指引和约束下健康地运行、发展。

【作者简介】
史际春,男,江苏溧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肖竹,女,湖北宜昌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史际春、肖竹:《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政策性企业、社会企业分别在政策和非营利的社会性宗旨的范围内承担了社会责任。此外,它们也应与营利性企业一样承担社会责任。
史际春、肖竹:《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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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所谓企业的营利性,也是指为股东营利、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企业自身营利。因此非营利机构也是可以盈利的,只是其举办者不营利而已。
史际春:《公司法的理念》,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3426(中国民商法律网)
由于“企业家们”的决策和行为是以企业股东全体的名义进行的,所以实际上,“股东全体”对他们的制约和监督需由小股东或股民来承担、发动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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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汉语中有把Responsibility译为“担当”或“承担”的趋势,如能为社会普遍接受,应不失为对Responsibility的一种更好的表达——既表达出了角色及其权义设置的含义,又与法律上的具体义务和违法责任相区分,使英语中的几个不同概念不至在汉语中被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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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初,为美国著名服装制造商Levi-Strauss加工产品的海外血汗工厂被西方媒体曝光,引起舆论哗然。为了挽回公司形象,Levi-Strauss拟订并公布了一个公司社会责任守则(也称生产守则)。耐克、沃尔玛、迪斯尼等大公司也随之仿效,制定了自己的生产守则。由此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引发了许多倡导公司社会责任的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形成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将其由企业自我约束(Self Regulation)转化为社会性规制,并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波及全球。当然就理论而言,企业自我约束也属于社会性规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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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引自环境与发展研究所主编:《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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