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国外公众参与制度运行比较良好的国家,通常都有较为完善的公众参与程序予以保障,并通过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途径,以更好地实现公众参与的目的。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公众参与联邦环境决策的规模明显激增,传统以征求公众意见和公开听证为主要特点的公众参与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公众的参与要求,因此,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通过不断创新参与途径,以满足公众参与的需求。“在这些浩如烟海的程序中,以面对面的讨论、解决问题和建立共识为特色的公众参与方式已经加入到传统的公开听证和公开评论程序。政策对话、利益相关者咨询委员会、公民陪审团、简易调解以及其他各种各样为人们现在所熟悉的程序都成为公众参与组合的一部分。”[11]在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也明确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人都应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Access to Information);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Access to Process);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Access to Justice)。”[12]
因此,笔者认为,要有效实现公众参与的目的,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公众参与程序,创新参与途径,具体来说,应当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明确:
第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获取信息权作为一项基础性和战略性的权利,支撑着民主社会的构建和完善,它是公众参与决策、实现权利的前提。没有信息公开,公民不了解政府决策、决定的事实根据、形成过程、基本目标、预期的成本和收益等情况,就很难对政府的相应决策、决定进行评价,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公民参与很可能就只是一种走过场。参与的公民虽然也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但所基于的只能是他自己掌握的有限的局部信息,而且可能是错误的信息。因此,通过法律建立经常性的、规范化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对于保证公众参与的真实和有效是极为重要和必不可少的。[13]同时,企业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行为主体,也是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主要责任主体,企业环境信息向公众公开,对于实现公众环境权和落实企业的环境责任极为重要。[14]通过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可以有效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需求,并借助公众舆论和社会监督,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企业施加压力,促进其进行技术改造和革新,将环境保护与其经济利益结合起来,从而降低企业经济活动中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而且,通过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可以为其他相关企业提供可资借鉴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信息,引导其在循环经济理念的指导下实施绿色经营,开发绿色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