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美国户外运动风险自负理论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借鉴
我们的技术、经济条件都比较落后,没有建立和完善户外运动的保障体系,一旦出现危险,很难应对。而且,考虑到中国的户外运动爱好者大多是是以民间的形式自由活动,因此在参与有关户外活动前非常有必要了解将来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目前,有关户外运动的规章主要是国家体育总局以及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布的有限的几个管理办法,例如《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和《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有关文件仅仅对部分户外运动的保险问题作了强制性规定,并没有规定运动中的风险负担以及伤亡赔偿问题。这与户外探险类运动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不相一致。而从有关法院的判决也可以看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并不一致,有些判决甚至没有对户外运动中常见的风险负担问题进行分析,给人的感觉是可信度太弱。因此,可以借鉴美国有关州的户外休闲立法,或者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概括的或者某一专门的户外探险运动的部门规章,对其中的风险自负和免责条款做出规定;或者由全国人大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体育运动中的风险问题进行专门规范。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风险自负理论对有关的户外运动争议进行判决,以实际行动推广和发展
体育法中的风险自负理论。当然,最好的办法是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签订一个详细规定风险负担和免责条款的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发生。不管怎样,如何引导和管理户外活动已经成为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必须重视和亟待解决的一项任务,这不仅仅是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或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就万事大吉的问题,此外还要建立起一个周到完善的服务体系,才能保证户外活动积极健康的发展。
总之,户外体育运动正在日益成为更多的年轻一代人的追求和时尚。当然,由于其所具有的高风险因素,户外运动侵权争议也就成为法院受理的一种重要案件,是否合理也就很难以区分。作为户外体育运动当事人进行法律抗辩的主要理由,风险自负理论也经受着传统概念的残余影响,并且因此而带来一些混淆。利用传统的侵权理论来追究户外体育运动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有点“不合情理”,法院在诉讼中也是更多地利用风险自负来解决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尽管如此,由于户外体育运动的复杂性,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院也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甚至有可能会完全忽视风险自负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