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政策瑕疵:商事法律权威之绝对保持。一方面,社会实践中,政策替代法律之现象并非少见,从而导致政策权威有时大于法律之怪异现象。接踵而至者,法律之权威遂遭遇挑战。例如,原《
义务教育法》规定免费义务教育制度,然实务中久推之策,则几乎为有偿付费教育,此乃政策大于法之典型景象。之所以有如此景象滋生,其背后深层次缘由,实不难解。盖因政策常由掌权者制定或实施之治理措施,主要来源于“权”,而法治社会尚未建立健全时,出现“权大于法”、“政策高于法”之现状亦似顺理成章。政策制定者享有权力之实质利益远大于法律之制定者,人大和政府之现实关系,亦可将上述微妙情事款款释明。另一方面,数量过多之政策,及过于频繁与事实上优位之适用,将使法律之地位落空。尤其交易旺盛频繁之今日,实将造成重大之困扰与混乱,无以保障交易之安全。法学上有名谚“太多法律将扼杀法律”。故若政策多如牛毛,或“政出多门”,则易滋生调整同一行为之规范过多之怪象,最终即等于无法可依。例如,现实之公交车、长途客车超载,公安部门执法检查,依据座位数量认定超载,而交通部门规定之超载则以人均占据面积认定,从而导致执法冲突。商事法律中亦毫无例外,上述二种景象,自然客观存在,莫不皆然。因此,超越法律之政策及数量过多之政策,皆会影响商事法律之权威。如何保持商事法律之绝对权威,则须借助商事政策之认识、厘清商事政策与法律之关系,以求确保法律权威之途径。
其三,政策期待:商事法律政策之理论构筑。前文有言,政策影响于社会生活诸方面,至深且巨,逐为大势所趋,水到渠成,昭然可见。无法无天时代,政策治国、言论治国盛行,因过分强调政策之威而使法律遭受摒弃;法治时代,冀社会之要求,侧重法律规律准则之同时,仍未失政策之用武之地,且似有日甚一日之势,大放异彩,又何不独然?诸多社会关系处置依法律之据,照政策之绳,业已于实务根深蒂固,欣欣向荣。故商事政策原理体系之构筑,自不得脱离此基础,任意翱翔。今日,各法律部门体系下之政策研究,相对比较成熟者非刑事政策莫属, 1800年“刑事政策之父”费尔巴哈洞烛先机,最早使用刑事政策一词,至今已有200余年。此间中外研究刑事政策队伍日趋壮大,成果亦渐趋丰满。然其他部门法体系下之政策研究,如民事政策、商事政策等,却一直未如刑事政策那般,被人专心挖掘,不可不谓法门之遗憾。虽有公共政策、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等其他门派之充栋研究,然与商事政策毕竟大异其趣。常有论者为护法之权威,视法律为唯一适用准则,剔除政策之社会治理参与资格,此说固非无见,然此仅为乌托邦之理想,按诸实际,殆无可能。质言之,政策之内功及治理社会之外力,确不应视而不见,亦不容几笔涂画或三言两语即可轻易染指。因此,关注商事政策并进行系统化、专门化研究,可弥补民商事政策研究之憾。唯法律与政策之冲突,在法律制度中,或实际生活上,究非佳兆,二者之采行,各有利弊,端视宏观经济环境,社会需求与配合制度之健全性如何而抉择,殊难以一端而论优劣。缘此,如何调整二者关系,实乃学理研究及实践之任务,尤为显然。否则,政法不分,策律难别,岂非徒增麻烦,庸人自扰?商事政策亦将流为奇谈怪论,空有其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