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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之保障

  
  纳税人在征纳程序中的程序性权利是容易被忽视的,在以上的论述中已经列出了学者认为比较重要的程序性权利,较之于立法现状,这样的设计是合理而全面的,笔者甚至认为,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程序性权利被漠视,我国执法实践就是一向注重实体而轻程序的,这样的危害就是使纳税人丧失程序性权利保障。

  
  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应该享有征税主体合法、合理的执法待遇。人格尊严得到尊重,主体地位应当被视为平等。征税机关转变自己的职能功能也是一个改革的趋势,不能以管理者自居,将自己置身高位,而应增强服务意识。

  
  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被侵犯之后的救济制度应该得到完善,主要的是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从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来说,主要是建立纳税人行政诉讼制度。这也呼唤在新的立法中纳税人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得以确立。

【作者简介】
和利凡,男,1984年生,白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2004——2008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9年2月始供职于云南省兰坪县人民法院。
【注释】 施正文著:《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447页。文中施教授对狭义的征纳行为的局限性进行了简单的批判,认为它将“税收行为”等同于“国家机关的税收行为”,暗合了传统的“国库主义”,因此征纳行为应该作广义的理解。
见施正文著:《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462页。
施正文著:《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124页。
戈证:《我国纳税人权利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财税法网2008年3月20日。
杨萍主编:《税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杨老师认为很多教材认为的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观点,没有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对纳税人不公平。而这种观念的广为流传,在观念上会引起人们对纳税人的误解。
参见刘剑文、宋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11期。
施正文著:《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施正文著:《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页。
徐孟洲主编:《中国税收执法基本问题》,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
参见刘剑文、熊伟著:《财政税收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页。
参见刘剑文、熊伟著:《财政税收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页。该文中作者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2款举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全国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国税发(2000)95号。
参见施正文著:《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页。
施正文著:《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参见施正文著:《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
徐孟洲主编:《中国税收执法基本问题》,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
陈少英王琤:《纳税人权利保护探析》,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刘剑文主编:《税收征管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5页。
陈少英主编:《中国税收守法基本问题》,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195页。
施正文著:《税法要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485—4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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