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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之保障

  
  二、我国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保障的问题与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

  
  在绪论中,笔者谈到一组数据,说到纳税人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时不知道如何救济。从实践的角度来讲,纳税人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这是对自身负责的表现,可实际上,纳税人有自己怠于行使权利的过错,不可完全将过错归于国家或征税机关。从法理上讲,税收法律一旦公布,纳税人就不得以不知法为由对自己的过错进行抗辩。然而实际的问题是,仅有很少纳税人知道税收法律、知道自己的权利,采取什么措施让纳税人了解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捍卫自己的权利是当前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

  
  而从另一方面来讲,国家制度的不完备是造成了纳税人权利被忽视以及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重要根源。国家有义务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应该有能力提供这样的条件让纳税人知道自己的权利、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这是国家制度的缺陷造成的,使得纳税人在整个税收征纳程序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有学者指出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税收减免请求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税收知情权、税收秘密权、控告检举权、要求回避权等一系列权利。但也有很多不足,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中国宪法中缺乏有关纳税人权利的明确规定。宪法56条只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无权利之规定。(2)实践中更为关键的一点现行法律、法规缺失如何使纳税人法定权利落实的机制。(3)权利救济方式的执行状况不佳。[ix]

  
  面述及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在税收征管程序中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但这样的制度设计自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了纳税人诸多权利,但是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救济就没有什么具体的做法可寻![x]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但问题是如果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泄密,给纳税人带来损失,此时纳税人的权利怎么保障,机制在哪里?其次税法在赋予纳税人权利的同时,本身又有限制纳税人权利的不合理做法。[xi]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了纳税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然而其前提是“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那么如果纳税人缺乏缴款能力或者无法提供担保,其救济途径将丧失。再次就是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但是现实中纳税人却未必能够承受争取权利的代价。这样的障碍源于在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寻求救济的制度成本很高,纳税人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总是与强大的国家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较量,高昂的成本往往是纳税人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于是权利终究还是宣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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