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国家秘密的定密标准。通过建立新的、更加具体的定密标准,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的限度。比如对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就可以设定以下具体标准:第一步,确定泄露信息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并确定对国家安全危害的具体内容;第二步,确定这种危害是否合乎情理,即使泄露信息可能危害国家安全,那也不意味着必须保密;第三步,权衡不定密给国家安全带来的好处和泄露会给国家带来的危害,即保密是有成本的,应当权衡保密的收益和成本,或者公开信息的收益[35]和成本。基于此,可以依据以下标准对某类信息是否应定密作出权衡:当某秘密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等重要领域时,对这类信息就必须定密;当某秘密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等重要领域,但不是至关重要的,并且公开了更有好处,就不应定密;当某秘密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等重要领域时,如公开后给国家造成明显不利时,就应定密;当某秘密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等重要领域时,但不是关键的,且当这类信息有很大商业价值或者有利于国防和科学应用时,如公开了的好处大于保密的好处时,就不应确定密级;当某秘密信息公开后只对某一部门有利,而定密则会对公众、社会更为有利时,就应定密。[36]
其次,规范国家秘密的定密程序。现行《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在第二条中提到了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但是其后的条文并未规定出具体“法定程序”,从而使得这一条款失去了意义。未来的修改必须对定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改变现在定密裁量权过大的状况。在定密程序中还应参照定密异议制度,引入定密异议程序,以加强对定密的监督。
再次,明确国家秘密的解密程序。现行法律下的解密程序基本处于冻结状态,必须通过建立缜密有效的规则使其产生活力。这一点可以参考美国第13292号总统行政命令中的解密制度。
最后,必须对《信息公开条例》中维护公共利益的条款作正确理解。既然已经有了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制度,就不应再设定其他空泛的标准免除公权力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第八条中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仅彼此间存有交叉的可能,而且都可以通过对国家秘密的保护而得到保障——当然,前提是国家秘密的范围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界定。
五、结论:从保密主导下的公开到公开主导下的保密
中国政治文化中存在着深远的保密文化传统。我们把皇宫称为“紫禁城”、把皇宫的卫戍部队称为“禁军”,普通百姓不应与闻政事——“莫谈国事”,凡此种种,似乎都暗示只有通过秘密这一幕布的遮掩,统治才有威严、统治才会有效。应该看到,这种保密文化传统至今仍有很大残余影响力。
《伦语·泰伯第八》有这样一句名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对此有两种断句方法:其一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其二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译为现代汉语即分别是:第一种解读是,“对于老百姓,只能让他们照着(统治者的)命令去做,不能让他们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第二种解读是,“老百姓认为可行的,就让他们如此干下去;老百姓认为不可行的,就告诉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干才是对的”。[37]显然,两种解读蕴含着截然不同的政治理念。可以说,就前者而言,公权力行为笼罩在国家秘密之下;对于后者,公权力行为则为阳光所辐射——向社会公开。
这两种政治理念的碰撞,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显得愈发明显。面对更高位阶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选择是小心而谨慎的,这当然有现实的考量,但秘密的范围不确定,也将助长保密文化的泛滥,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生命力。时代已经改变,我们必须顺着信息公开的时代潮流,引入阳光政府的理念和制度,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也就是从保密主导下的公开,迈向公开主导下的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