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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民警受贿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五)监狱民警受贿案件社会危害性严重。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民警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知法犯法,对社会消极影响和危害性更大,严重影响了服刑环境的公平正义,扰乱了监管场所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严重损害了监狱及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发案成因

  
  监狱民警受贿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时是诸多原因聚焦到一点,共同作用而产生违法犯罪。通过剖析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涉案民警政治素质低、法纪意识淡薄。直接从事监管一线的基层民警,直接与罪犯打交道,对罪犯的奖惩又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遗憾的是少数民警政治觉悟低下、法纪意识淡薄,不愿抽时间进行理论学习,抵御外界各种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想逐步蔓延;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一心想捞钱,将法律赋予的权利当着了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如受贿人云某曾被评为监狱十佳青年民警,是监狱重点培养的青年干部。但他不珍惜组织的关心和帮助,不始终如一地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对自身的严格要求,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涉案民警的管理教育“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监管场所建在远离城市,比较偏僻的地区,不少监管民警特别是那些第一线的民警,长期生活、工作在条件艰苦、工作辛苦、生活清苦的环境里,在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的双重任务下,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一些专项教育活动往往是监狱一级开展得轰轰烈烈,监区一级马马虎虎应付,到了分监区就不了了之。一是部分单位对民警的教育管理只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和要求,缺乏严肃的批评教育,很少主动地结合监狱、监区安排实际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即使开展了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也是搞形式走过场,应付上级组织的检查考核,没有触及到每个民警的灵魂深处。二是对违法违纪的当事人惩治不够严格、不够坚决、不够彻底。少数单位总想到要尽量保护民警,只要当事人改进错误、下不为例,就只给予一般的敲打、批评和组织处理,未深挖深究和严肃处理,导致当事人自认为可能是组织上查无实据,故一有机会又变本加利地违法违纪,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如受贿人肖某、王某,早在2002年、2004年都曾被监狱机关发现其二人有违法违纪收受服刑人员少量财物,监狱只是在内部给予警告处分,但此举并未引起二人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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