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民警受贿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周素英;林雷
【全文】
当前,刑罚执行过程的司法公正问题已经被提升到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倍受广大人民群众关注,也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监狱民警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执行权,直接从事对罪犯的管理、教育、训练、考核、警戒和行政、行事奖励报请等执法工作,处在刑罚执法第一线。监狱民警工作如何,直接关系行刑质量,关系执法公正与否,关系政法机关形象。因此,认真研究和积极预防监狱民警职务犯罪不仅是监所检察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更是惩防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现结合基层监所检察院近年来查处的多起监狱民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服刑人员及其家属贿赂案件,就监狱民警受贿犯罪的案件特点、发案成因及预防对策作一简要探讨。
一、案件特点
通过分析,监狱民警受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受贿民警大多为担任一定职务的一线管教民警。被查处的6件6人案件中,监区党委副书记1人;入监分监区长1人;监区管教办副主任1人;分监区副指导员1人;监区管教民警1人,其他1人。这些人大部分常年或曾经常年在一线管教过服刑人员,案发时一般拥有某项权利或是在主管某项重要工作,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职权,对罪犯计分考核、调动、工种调整等事宜有处置权,对罪犯减假保等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利用这种权力进行“以权谋私”活动,干扰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
(二)受贿民警文化程度较高,反侦查能力强。所查处的案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5人,高中文化程度的1人。这些民警长期从事刑罚执行工作,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他们往往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犯罪行为多是利用职务之便,其行为方式也越来越隐蔽,不易发现。
(三)每笔受贿数额不大,接受多名服刑人员的请托。涉案民警大都以“关照”服刑人员为名,接受多名服刑人员的请托,在调动监区、疾病治疗、对外联络诸多方面竭力为服刑人员大开“绿灯”,收受或索要服刑人员或家属的“好处费”、“辛苦费”,涉及款物大到上万人民币,小到一些烟酒、几件衣物,并且对此类问题习以为常、不以为然,作案次数有的高达12笔之多。
(四)行贿目的和作案手段多种多样,日益隐蔽。服刑人员的亲属为了使自己的亲人在狱中能得到所谓的“关照”,如安排劳动岗位、考核记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等,不惜用重金贿赂一些意志薄弱的监狱民警。其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只是“单线联系”,干警收受贿赂后,对不符合“减刑、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采取隐瞒、虚报、伪造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非法“减刑、保外就医”,同时,服刑人员及家属认为民警为其“帮了忙”或是碍于威慑,很少愿意举报或提供证据,阻碍了侦查机关工作。